保险代理合同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协议书精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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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理合同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协议书精编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江苏启东市许某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做了 6 年保险业务,去年,他想为自己争取工资待遇,同公司发生了争执。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许某获胜。但是,当他满怀希望地走进法庭时,却输了官司。法院判决,他与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许某自 1993 年起签约成为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的保险代理人,2002 年 8 月又续签了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许某以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名义代办个人人身保险业务,该公司支付许某代理手续费(佣
2、金),双方不直接或间接构成雇员与雇主关系。合同还约定,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许某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2001 年 3 月,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将许某调整为收取孤儿保单续期保费的收展人员,除从事原有的保险代理事项外,又从事孤儿保单续期保费的收取工作。2006 年 8 月,许某以同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委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认为该公司与许某之间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庭上,许某辩称:2001 年 2 月前,他的身份的确是保险代理人,但 2001 年 3 月至今,他受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指派收取孤儿保单续期保费,每天到公司上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还为他发放了工作证,每月支付工资。因此,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推翻仲裁结果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书,而非劳动合同。法院指出,2001 年 3 月,原告根据原、被告保险代理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将被告调整为收展组人员,被告收取“孤儿保单”的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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