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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基坑分项工程监理安全交底深基坑分项工程监理安全交底根据寺家庄矿北翼风井进风井提升机房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我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受业主委托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便于今后工作联系,根据国家及山西省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将我公司施工阶段的15 日开挖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深基坑部分向监理机构交底如下:1、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1)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审核开挖深度5m 的基坑、须经专家组论证,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已有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资料以及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的要求,确定开挖方案;方案内容应
2、符合有关规程及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篇)有关条文的要求。2)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审核基坑支护是基坑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基坑深度超过 5m(含 5m)时,须经专家组论证,施工单位应在专家论证意见及专项支护设计的基础上完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在向监理提交施工方案时,应将专家论证意见及专项支护设计资料附于其后。方案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相关条文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础类型、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条件、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支护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对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的有关要求:基坑支护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其设计必须有图
3、纸及设计计算书.当基坑支护安排给分包单位施工时,应审查基坑支护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上岗资格证,必须符合要求。2、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现场安全检查内容1)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擅自修改。2)现场施工区域应检查是否有安全标志和围护设施。危险处,夜间是否设红色标志灯。基坑周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 0。50.6m。横杆长度大于 2m 时,必须加设栏杆柱。3)栏杆柱的固定及其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 1000N 外力。当栏杆
4、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4)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 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地面的孔隙不应大于 10mm。5)边坡坡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放坡。6)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宜超过 1m.7)作业中应由上而下分层开挖,遵循先放坡,先支护,后开挖的原则。8)机械挖土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9)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进行土方施工。10)当采用机械挖土时,机械旋转半径内不得有人。11
5、)当采用人工挖土时,人与人之间的操作间距不得小于2m。12)作业人员必须沿斜桥道上下基坑,严禁施工人员采踏边坡上下坑槽。13)基坑现场排水措施应落实,防止基坑内积水而使基坑土体恶化影响支护结构稳定。14)基坑施工期间应设专人巡查其周围地面变化情况,发现裂缝或塌陷应及时分析处理。15)对基坑边坡和固壁支架应随时检查,发现边坡有裂痕、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16)挖方不得堆于基坑外侧,以免地面荷载超标。基坑外侧 1.2m 以内不准堆放料具。17)机械运土及铲土时,应遵守现场交通标志和指令,严禁在基坑周边行走运载车辆.18)大中型施工机具距坑槽边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支
6、护及土质情况计算确定。19)支撑拆除时应按基坑回填顺序自下而上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20)基坑施工要设置有效排水措施,雨天要防止地表水冲刷土壁边坡,造成土方坍塌。21)发现坑壁渗、漏水应及时排除,防止因长期渗漏而使土体破坏,造成挡土结构受损。22)基坑抽水用潜水泵和电源电线应绝缘良好,接线正确,符合三相五线制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要求,抽水时坑内作业人员应返回地面,不得有人在坑内边抽水边作业.移动潜水泵时必须先切断电源.23)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照明,基坑内应采用 36V 以下安全电压。24)深基坑内应有通风、防尘、防毒和防火措施.25)立体交叉
7、作业的应有隔离防护措施。3、土方开挖及支护变形监控检查内容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变形的监测措施是指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应有对挡土结构位移、支撑锚固系统应力、支护系统的变形及位移、边坡的稳定、基坑周围建筑的变化等进行严密监测的措施,主要包括:监测点的设置和保护,监测的方式、内容及时间,监测的记录,监测记录的分析、处理等内容。1)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2)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3)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 12 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的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4)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5)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6)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严格控制其发展变化动态,并将监测结果定期通报有关部门。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交底人被交底人2017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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