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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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的时间:2023-10-05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的。 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了防止接下来的活动工作有意外发生,我们应该根据情况来制定合适的策划方案了。策划方案必须要写的具有条理性,安排全面到位。你们会写优秀的策划方案吗?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的”,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违反电视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广告法行为”,不包括虚假广告行为和其他不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的广告违法行为。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
2、罚,按本局专项规定执行。第三条 实施对违反广告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广告法”)及相关电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发布者改正;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第五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3、、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应当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属于广告主的,应当处以罚款。罚款的基本标准:(一)利用广播、电视、电视、报纸、期刊或者利用户外广告或者显示屏广告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1.5倍罚款; (二)利用店堂广告的,处广告费用的1倍罚款; (三)利用印刷品广告发布,1000份以上的,处广告费用的4倍罚款;不足1000份或者属于利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等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3倍罚款;(四)利用其他媒介发布的,比照以上最相类似的规定处以罚款。第六条 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罚款的基本标准:(一)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的,罚款5000元;(二)发布的广告没有
4、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难以区别的,罚款3000元;有消费者误解后果的,罚款5000元;(三)其他发布的广告不具有识别性,消费者难以辨认的,罚款3000元;第七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罚款的基本标准:(一)提供伪造或者涂改证明文件,已经发布广告的,处8万元罚款;未发布,属于国家机关的,处5万元罚款;其他的,处3万元罚款。(二)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提供的文件是虚假的,按前项标准的60罚款。(三)有其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形,已经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3万元罚款。第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罚款的基本标准:(一)伪造、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导致违法广告发布的,处8万
5、元罚款;未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二)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对转让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受让者,违法广告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3万元罚款;(三)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尚未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第九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符合犯罪追诉标准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增加罚款,从重处罚:(一)违法广告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增加50的罚款;(二)违法广告导致群访群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增加40罚款;(三)隐
6、瞒有关事实,提供虚假广告费用票据、证明以及其他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四)广告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30的罚款额;(五)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经电视机关处理或者工商机关责令改正,仍然拒不交回被抢夺的财物、资料等不予改正的,增加50的罚款;接受监督检查并交回被抢夺的有关财物、资料等予以改正的,增加20的罚款;(六)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七)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
7、、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八)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前款情形两个以上的,增加罚款的比例合并计算。总的罚款额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额的,以法定最高罚款额为限。其中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且有前款第(一)、(二)、(五)情形之一的,并处停止广告业务。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减少罚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在工商机关发现前,已经 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供有关材料,应处罚款超过5万元的,下调40;(二)对工商机关的检查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主动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
8、,下调20%;(三)案件查处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下调30;(四) 违法行为一年以后被发现或者广告违法内容不醒目突出,且所占比例较小的,下调20%;(五)广告内容委托合法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设计、策划,广告主有证据证明不知道该广告违法,且广告费用超过5000元的,下调30;(六)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以及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下调20-60;(七)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幅度不得超过80%。下调的幅度,罚款数额低于法定最低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罚款,但属于前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七
9、)项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无从重情形的,不予罚款处罚:(一)在工商机关发现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供有关材料,应处罚款不足5万元的;(二)广告内容委托合法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设计、策划,广告主有证据证明不知道该广告违法,且广告费用不足5000元的;(三)其他不予罚款处罚的情形。不予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并处罚款或者罚款的,不适用前条不予罚款处罚的规定。前款不适用不予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有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下调60,并依照第十一
10、条的规定合并计算下调幅度。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不得高于本规定罚款标准实施处罚。需要低于本规定罚款标准实施处罚的,应当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 需要适用第五条第(四)项、第十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审查,由市局决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F延伸阅读 工商分局工商所行政处罚动态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工商分局工商所行政处罚动态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新要求,促进工商所(经检
11、大队,以下简称队)建设,根据市局关于全面实施工商所行政处罚动态评价工作的通知(*工商法20xx*号)文件的要求,分局决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开展工商所(队)行政处罚动态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一、实施行政处罚动态评价机制的目的以公正执法、规范办案为指导,制定行政处罚工作质量动态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工商所(队)行政处罚权限的调整机制,实行工商所(队)执法权限的差别管理,促使工商所(队)内部、工商所(队)之间形成激励机制,从而达到执法办案制度落实,素质提升,水平提高的目的。二、行政处罚动态评价机制的基本内容1评价对象分局各工商所、经检大队。2评价主体分局成立由局长任组
12、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组成的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3评价程序分局评价工作组将按工商所(队)行政处罚动态评价表(见附件一)的标准,每季度检查一次,工作组每次随机抽查当季所办案件5件。被检查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评价工作组指定,由各工商所(队)于次月5日前将装订好的案卷交到工作组,被抽查到的局办案件以首次核审分为准,评价工作组以连续八个月(20xx年12月-20xx年6月)的检查情况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并做好台帐,检查结果在分局内予以公布。最后一次检查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当综合每项检查情况,提出对评价对象评价的初步意见,由分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评价结果。分局提出
13、对评价对象行政处罚权限调整的意见,在20xx年7月底前报市局法规处。工商所(队)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分局或者市局监察机构提出复查,由监察机构会有关机构作出处理。4评价内容。(1)制度建设和执行。工商所(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和本所实际,制订“行政处罚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案件查办报告制度”、“扣押(封存)、罚没财物保管和处理制度”等专项制度或者工作流程图。基本要求责任到人,明确所长、分管所长、办案人员的相关工作职责。制度订立,重在对上级、分局有关规定的具体执行,包括工商所法制员工作规定(工商法20xx*号)、行政处罚案件分层管辖规定(工商法20xx*号)、扣留、罚没收物资管理处
14、置办法(工商计20xx第*号)、案件线索追踪协查规定等执法办案十项制度(工商经检20xx*号)以及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行政处罚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要求从所长到办案人员有一个明晰的工作流程,而且要反映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包括案件来源、立案、强制措施实施、案件查处进展监控、案件移送、上报分局处理以及案件线索移交等具体流程;“案件查办报告制度”,主要反映案件查办中需要上级处理或者汇报的程序,如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职权管辖)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等处理程序;“扣押(封存)、罚没财物保管和处理制度”,对此上级都有规定,工商所(队)主要是制定如何贯彻执行的制度,如保管、移交、销毁、拍卖等
15、具体流程。(2)案件质量评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省、市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操作要求,由工作组评定案件质量(具体评查标准见附件二)。评查对象为一般程序案件,工作组每次评查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工商所(队)承办案件总数的*。按比例抽查少于*件的,评查全部案件。(3)案件查办监督评价。设立“法制员执法监督”等评价指标。工商所(队)法制员是工商所(队)办案的监督人员,受所长和分局法规科双重领导,是工商所(队)查办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监督本文 的主要力量。对法制员执法监督评价是“案件查办监督评价”的主要内容。(4)案件相关因素权衡。评价应当考虑“查办案件性质”、
16、“查办案件数量”和“查办案件被行政复议、诉讼的结果”三个因素。查办案件包括由工商所(队)承办的以分局或者工商所(队)名义在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不计算在内。“查办案件性质”分三类: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以下几种为“简单案件”:(一)企业违反年检规定的;(二)企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或者不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醒目位置的;(三)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企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五)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的;( 工商分局工商所行政处罚动态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第2页 六)个体工商户擅自
17、改变字号名称的;(七)违反示范合同文本规定的;(八)违反广告或者商标管理规定,不需要复杂计算非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的;(九)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案件。以下几种为“重大复杂案件”:(一)罚没财物5万元以上的;(二)食品安全案件造成人身伤害但未触犯刑律的;(三)涉及危险行业、危险物品经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新领域案件;(五)其他过程复杂、手段隐蔽等查处困难的案件。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一般案件”。“查办案件数量”基数,分局20xx年核发给某工商所(队)一般程序案件目标数的70%。且大案数达到年度季度考核进度,才能得查办案件数量权衡分。5、评价等级。评价结果的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
18、良好”(89-80分)、“合格”(79-60分)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类。由分局评价工作组对所属工商所(队)作出等级评价。6、权限调整。分局评价工作组在20xx年7月底前,依照评价等级对照市局确定的工商所(队)行政处罚权限的若干档次中相应的执法权限档次,提出评价对象执法权限的调整意见,并由分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评价结果。报市局审查同意后,由分局正式授予相应权限。7、网上公开。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工商所(队)执法权限调整的结果在网上公开,接受监督。 县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县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县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
19、案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我局全面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处罚权规范运行
20、,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组织领导成立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副组长,成员:。三、工作目标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细化、统一处罚裁量标准,实现价格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四、实施原则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二)合理原则。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21、相当,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同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不得将行政处罚权力与本部门利益挂钩,或者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收入作为执法的目的。(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坚持教育为先的理念,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应当轻罚的,不得重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
22、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四)公开原则。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投诉电话等。实施行政处罚时,除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救济途径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五、工作任务通过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对自由裁量权的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并以此为突破口,全面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 (一)确定价格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梳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事项,明确
23、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行为实施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确定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并编制目录。(二)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条件。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更加具体的、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价格执法裁量准确明了,一目了然。(三)划定行政自由裁量的权限。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划定的区域开展价格执法,案件的审理和决定按照县物价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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