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动车管理制度规定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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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电动车管理制度规定8篇 规章制度中规定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有肯定的约束作用,防止出现不良行为。以下是我给大家带来的电动车管理制度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电动车管理制度规定篇1 为了规范_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供应便利,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_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运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运用; 2、本设备可以同时供应 10辆电动车充电,充电时需自带充电器,在机子上按下某一路的限制按键,刷卡(或投币)后,系统就会给对应通道的插座供电,同时屏幕会显示工作状态刚好间,找到对应的插座后可充电;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
2、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5、电动车需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车辆不得停于此处,应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便利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安排好充电时间; 7、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缘由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损害,造成损失的由车辆全部人负责;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珍贵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刚好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惜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3、11、须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_物业管理处办理。 电动车管理制度规定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削减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修理、登记、通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四条电动车管理遵循专项管理、分类对待、确保平安、稳健发展、总量调控、区域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
4、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生产、销售和修理 第六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电动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品牌、型号、生产商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 第九条电动车
5、销售商可以实行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激励电动车全部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 第十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具国家统一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建立销售台账。 第十一条电动车销售、修理商应当供应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急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修理商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修理商遵守行业规则,确保修理过程中不变更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
6、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电动车全部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全部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激励电动车全部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五条电动车登记号牌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悬挂号牌。 电动车登记号牌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7、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楚、无法辨识的; (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态或技术参数的; (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或者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
8、为五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其次十条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三轮电动车须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 其次十一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 (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 (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 第四章通行管理 其次十二条电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
9、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其次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八年或二十万公里。 其次十四条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实行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其次十五条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 其次十六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记、标线的规定,听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三)需安装号牌的电动车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楚、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号牌,不得有意
10、遮挡、污损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机非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限速标记、标线低于上述规定的,按限速标记、标线行驶; (六)饮酒后不得驾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七)不得逆向行驶。 其次十七条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 (二)三轮
11、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九条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电动车生产、销售、修理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惩罚法的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
12、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方法。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_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制度规定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削减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爱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运用、修理、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协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
13、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平安、便利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平安和消防平安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化、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
14、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帮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扬教化,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平安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平安、消防平安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扬。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平安教化。 其次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进
15、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生产、销售和修理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平安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平安要求。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托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记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销售场
16、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严禁伪造。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平安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变更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平安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平安性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激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实行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激励电动自行车全部人置换或者
17、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全部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须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全部人的身份证明
18、;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全部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刚好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全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全部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
19、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楚、完整,不得有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运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其次十条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全部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别缘由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其次十一条电动自行车
20、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 其次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实行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方式,公布登记业务地点,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供应便利。 第四章通行、停放和充电 其次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阻碍平安驾驶的疾病;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 (四)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
21、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 (六)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实行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平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平安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运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平安头盔,根据规定速度行驶。 其次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平安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相互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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