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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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盟工程质检站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自治区实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定期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质量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盟市每年 6 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建设厅及其委拖的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自治区每年进行 1 次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有关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现场和试验室对生产、试验设备、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试验人员的资格进行检查;3、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
2、室的检测能力;4、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和影响预拌混凝土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第四条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自治区建设厅及其委托的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第五条自治区建设厅委拖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良行为档
3、案.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记录和上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下列不良行为: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2、超出资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3、转包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业务的;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5、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出厂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6、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出厂质量证明书的。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及时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良行为上报自治区建设厅.第六条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确认,由生产供货、施工、监理三方以现场卸料见证取样制作的试块送由法定检验单位检验的结果为依据,并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发生涉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纠纷时,如属非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偶发性凝结时间不正常、早期无害裂缝等),在经该工程的设计、监理单位评估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由生产方和施工方协商处理。发生有害裂缝超过安全评估极限,混凝土强度严重不合格、凝结时间严重不正常等问题,施工单位应在24 小时内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共同研究处理方案,由责任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报告和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处理意见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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