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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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压紧压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识,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42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以企业为记分主体,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记分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记分管理实行
2、 12 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第五条第五条 记分管理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惩戒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每项记分行为按照对应分值逐项累计记分,记分事项按期完成整改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复查合格,记分周期届满后自动清零;否则记分不清零,自动转入下一个周期。第六条第六条 记分管理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环险第三方机构检查和举报事项核查等形式进行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 分:(一)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罚的;(二)未制定主要负责人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三)未对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考核;(四)分管负责人未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五)每日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六
3、)请假未出席需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或培训的。1第八条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2 分:(一)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给予 5 万以下处罚或出具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停止使用设施设备指令书的;(二)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每季度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八)每年度未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和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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