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清偿义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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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清偿义务一、法条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二、法条解读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是农民工的权利,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规章
2、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可以约定以月、周、日、小时为支付工资周期,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工资支付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超过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超过一个月。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即使未直接使用农民工,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要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一是一是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
3、责任,清偿农民工工资。二是二是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负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偿责任。三、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是一是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二是二是要按照农民工工资结算金额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存在向农民工承担应付工资金额百分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标准的加付赔偿金行政赔偿责任风险。三是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1 名农民工 3 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 1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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