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受案范围与管辖(可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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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范围与管辖一、几个概念 受案范围、主管、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受案范围、主管、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民事裁判权的范围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主管主管:法院和其它国家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审判权审判权:包括立案决定权、诉讼指挥权、调查取证权、事实认定权、法律适用权、主持调解权、裁判权、执行权等。二、法律的规定二、法律的规定 1.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3 3条:人民法院受理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其他组织之
2、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第第160160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1 1)是否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都)是否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都可以由法院受理?可以由法院受理?A A A A、法
3、律规定不得受理的案件、法律规定不得受理的案件、法律规定不得受理的案件、法律规定不得受理的案件 a.a.a.a.部门法的排除:仲裁法和其它部门法部门法的排除:仲裁法和其它部门法部门法的排除:仲裁法和其它部门法部门法的排除:仲裁法和其它部门法 b.b.b.b.司法解释的排除:政策性的调整司法解释的排除:政策性的调整司法解释的排除:政策性的调整司法解释的排除:政策性的调整 c.c.c.c.地方法规及地方法院意见的排除地方法规及地方法院意见的排除地方法规及地方法院意见的排除地方法规及地方法院意见的排除 B B、法律规定共管的案件、法律规定共管的案件 司法最终解决(趋势)司法最终解决(趋势)司法最终解决
4、(趋势)司法最终解决(趋势)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一、级别管辖(一)概念:(一)概念: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指导思想指导思想 便于诉讼,便于审判,便于执行便于诉讼,便于审判,便于执行 均衡各级法院的工作负担均衡各级法院的工作负担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级别管辖的标准级别管辖的标准 立法的立法的“三结合三结合”标准标准 A A 案件的性质、案件的性质、B B 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繁简程度 、C C 案件案件的影响范围的影响范围 司法上的标准:诉讼标的的金额司法上的
5、标准:诉讼标的的金额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第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第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第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第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据案情繁
6、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级别管辖的恒定级别管辖的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管辖恒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管辖恒定的意义
7、:保持诉讼的安定性。避免因为管辖恒定的意义:保持诉讼的安定性。避免因为管辖原因的变化导致因为丧失管辖权而发生诉讼管辖原因的变化导致因为丧失管辖权而发生诉讼不安定的现象。诉讼的不安定必然导致当事人的不安定的现象。诉讼的不安定必然导致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资源不必要的耗费。讼累和司法资源不必要的耗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复(19951995)“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
8、意规避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2009)第第1 1条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
9、)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第3 3条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特点:(一)特点:
10、1.1.四级法院均有权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四级法院均有权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2.“金字塔金字塔”型的一审管辖权分布型的一审管辖权分布 3.3.灵活性规定灵活性规定(二)范围:(二)范围:1.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1、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第第第第3 3条条条条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1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重大重大重大:争议标的额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
12、响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件 A.A.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B.B.专利纠纷案件(特定的中院)专利纠纷案件(特定的中院)C.C.其它知识产权案件(普通中院)其它知识产权案件(普通中院)D.D.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各地认定不统一)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各地认定不统一)E.E.诉讼标的金额大(各地不一)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诉讼标的金额大(各地不一)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青海)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青海)F.F.证券虚假陈
13、述民事赔偿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G.G.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4 4)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转移)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022002年年年年2 2月月月月2525日日日日关于涉外民商事案关于涉外民商事案关于涉外民商事案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规定的改变:对此规定的改变:对此规定的改变:对此规定的改变:案件类别:案件类别:案件类别:案件类别:A.A.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14、;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B.B.信用证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C.C.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D.D.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E.E.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不包括边境贸易纠纷,涉外房地产案件的案件。不包括边境贸易纠纷,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管辖法院:A.A.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B.
15、B.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中级中级中级人民法人民法院;院;C.C.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中级中级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D.D.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其他中级其他中级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E.E.高级高级高级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规定)超过一定标的额的案件
16、超过一定标的额的案件超过一定标的额的案件超过一定标的额的案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转移)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转移)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规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规定)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法律规定)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法律规定)级别管辖的调整级别管辖的调整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3939条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
17、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第5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一)概念(一)概念 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原应由某一级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原应由某一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由该级人民法院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管辖的
18、案件,由该级人民法院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该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叫做管辖权的转移。该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叫做管辖权的转移。(二)性质(二)性质 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相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相互转移。互转移。(三)情形(三)情形(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3939条条)1.1.上调性转移:上调性转移:(1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2 2)下级下级下级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可以,可以将自己将自己将自己将自己的案件交给上级的案件
19、交给上级的案件交给上级的案件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2.2.下放性转移:下放性转移: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向下的转移非常普遍:向下的转移非常普遍:“每年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每年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 ;福建、浙江、;福建、浙江、海南、湖北海南、湖北 8 8件,其他件,其他5 5件件”1999.41999.4.实践中增加的做法:实践中增加的做法:报请报请+下交两结合:下交两结合:当事人向下级起诉,留下材料报请同意;当事人向下级起诉,留下材料报
20、请同意;(四)评价 向上转移,基本肯定;向下转移,主张废除向上转移,基本肯定;向下转移,主张废除 (五)级别管辖异议司法解释的规定:(五)级别管辖异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下转移:保留,增加当事人的上诉权向下转移:保留,增加当事人的上诉权 第第4 4条条 向上转移:没有过问向上转移:没有过问 两结合:废除两结合:废除二、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一)地域管辖的概念(二)确定地域管辖的因素(二)确定地域管辖的因素 当事人当事人住所地住所地、诉讼标的、法律事实与法院的辖区相联系、诉讼标的、法律事实与法院的辖区相联系(三)地域管辖的种类(三)地域管辖的种类 1.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
21、辖 2.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3.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 4.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居住地、法人的住所地的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居住地、法人的住所地的确定住所地的确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R4.R4.)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连续连续连续居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5.R5.)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2、。在地。(R4.R4.)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址一致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址不一致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构所在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3 2007.3)对没有办事机构的
23、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17.R17.)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人民
24、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为什么是原告就被告?为什么是原告就被告 (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性质:立法上的救济措施(3)司法解释对法律基本规定
25、的补充 原告就被告的情形原告就被告的情形原告就被告的情形原告就被告的情形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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