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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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QG/TT X2-13.04-20171 、总则1.1、目的: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规范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处理,特制定本规定。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2 、术语定义2.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2.2、水体污染源:本规定所称的水体污染源是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2.3、水污染物:本规定所称的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2.4、生产废水:本规定
2、所称的生产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2.5、生活污水: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工业企业中与生产工艺过程无关的食堂、淋浴、卫生间等场所产生的污水。2.6、工业废水:本规定所称工业废水是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3 、职责3.1、安技环保部是公司水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水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2、污水处理站负责生产废水的净化处理。3.3、污水在线监测站负责污水监测数据监测、上传。3.4、公
3、司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公司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4、工作内容和要求4.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4.1.1、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排放。4.1.2、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4.1.3、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4、4.1.4、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提请所在地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a) 需暂停运转的;b) 需转移、拆除或者闲置的;c) 需改造、更新的。4.1.5、严禁使用、进口已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4.1.6、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一律淘汰。4.1.7、要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立标准排污口。4.1.8、安技环保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4.1.9、各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对部门内应担负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相关岗位违反作业规定的现象进行及时纠正,保证本部门水污染物排放工作的
5、有效落实。4.1.10、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4.2 、水污染防治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4.2.1 、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4.2.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设计。4.2.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用于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挤占。4.2.4、建设项目竣工后,需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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