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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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案例分析01被禁供应商法人代表马上成立新公司,还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吗?案例回放案例回放第一次:只有A公司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B、C、D三家公司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谈判活动不得不终止。第二次:D公司没再报名参加谈判,只有A、B、C三家公司再度参与。B公司和C公司的初次报价都比第一次参加谈判时的初次报价高出近20万元。反映给当地监管部门,查清“串标”真相后,对A、B、C、D四家公司不仅予以了经济处罚,还将他们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没过多久,A、B、C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重新成立新公司后,再次参与了这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维修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
2、。A、B、C、D四家公司报名参加谈判。解决之道解决之道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通过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供应商不诚信行为说“不”。比如,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所在的公司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0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为制造厂商”,会有麻烦吗?IT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A公司中标。B公司提起质疑:A公司的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判定为无效投标。理由是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须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而A公司为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而非制造厂商。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相关内容进行了初步审查,查
3、阅A公司的投标文件发现,A公司为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而不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针对A公司是否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研讨。结果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制造厂商”不是“制造商”,隐含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内容,因此A公司符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格要求,质疑事项应判定不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制造厂商”是指“制造商”,不应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因此A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应判定为无效投标。案例回放案例回放解决之道解决之道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表述务必要规范,尤其是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要求,一定要字斟句酌。针对本案例,最恰当的做法就是废标重来。03员工
4、个人涉嫌行贿犯罪,是否列入公司重大违法记录?办公设备采购项目,A供应商中标。采购结果公布后,未中标的B供应商提出质疑。B供应商称,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显示,同年5月11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依法对A供应商的销售员李某提起公诉。因此,应视A供应商在参加投标活动的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要求取消A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案例回放案例回放解决之道解决之道看是否属于“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在刑法中,供应商的犯罪是指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概念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集体研究决定或主要负责人决定而实施的行为。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其发生的犯
5、罪行为才能构成单位犯罪。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单位犯罪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偷税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及串通投标罪。本案例中区人民检察院公开的是自然人涉嫌行贿罪的信息,而非中标供应商涉嫌犯罪的信息。因此,B供应商的质疑不能成立。04规定“兼投不兼中”时,应该明确哪些事项?案例回放案例回放某学校机电学院资源库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该项目第一包预算金额40.5万元,第二包预算金额20.5万元。采购人对工期的进度要求较高,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两包兼投不兼中”。截至投标截止时间,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两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均为A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兼投不兼中”,A公司只能成为一个包的中标供应商。但
6、是,由谁来确定供应商A成为哪一包的中标供应商呢?是A公司还是采购人?解决之道解决之道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当合约双方发生争执时,按照“逆合约编写者”释义原则处理。允许“兼投不兼中”的项目,应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就出现“兼投不兼中”情况时的处理方法进行明确。05含有进口部件的国内组装产品属于“进口产品”吗?某智能制卡设备招标结果公布后,几家未中标的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对照中标公司官方网站上的产品信息,提出以下三点质疑:一是中标产品制卡速度的技术参数未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二
7、是中标产品的卡容量没有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是中标产品为进口产品,未经审批,应认定中标资格无效。最终变成了投诉。最后关键点集中在中标产品是否属于进口产品。中标公司所投标的制卡机的框架虽然采用了国外生产的部件,但也集成了国内厂家生产的部件。案例回放案例回放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依据该办法,部分进口部件、部分国产构件集成的产品不属于进口产品范畴。本案例中,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组装了国内生产的部件,但部分是进口部件,显然不能将其认定为进口产口。目前,是本国货物还是进口产品,仅有“报关”一个标准,其余的均为本国货物。解决之道解决之
8、道06夫妻同时参与同一项目评审,需要回避吗?大型冷门的专业设备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日前,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6位评审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参与了项目评审。经办人员宣读评标纪律及评审专家有关回避事项时,所有专家都表示没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经评审,A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集采机构进行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间,B公司提出质疑,理由是“参与本项目评标的X和Y为夫妻关系,而且一年前在同一个设计院工作,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所以采购程序违法”。集采机构经核实发现,X和Y确实是夫妻关系,Y在一年前离开X现在工作的设计院。案例回放案例回放财库2016198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
9、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夫妻、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评审并无限制。但国际机电招标项目有这方面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本案例X和Y尽管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过,但人数为2人,没有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因此,本案例不属于应该回避的情形。解决之道解决之道07符合性检查阶段,评标委员会可以寻求外部证据吗?案例回放案例回放锅炉房系统供货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获得制造厂家的项目授权书;具有锅炉安装资格(可以联合投标,
10、但要求提供联合投标协议和安装资格证书);制造厂家必须具有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将锅炉的额定蒸发量、设备交货期、设备质量保证期等作为符合性检查的实质性响应条款。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将被视为无效。A公司的报价最低,性价比最高。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A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提供锅炉安装资格复印件,B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提供制造厂家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判定A公司、B公司投标无效。引发质疑。解决之道解决之道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澄清范围:“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只以投标文件
11、为依据,不可寻求外部证据。08中标通知书须经代理公司或监管部门盖章吗?案例回放案例回放环境监测站标准化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B公司先质疑后投诉,理由:一B公司按要求提供了类似业绩证明,但评标委员会却以中标通知书未经相关部门盖章为由给B公司业绩项打了零分;二是招标文件要求,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中标供应商A公司所投产品与B公司所投产品一致,属于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定行为主体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法律没有赋予监管部门在中标通知书上盖章的权利和义务。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
12、的复函:“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对供应商家数进行计算。如果计算结果多于三家的,应选择得分最高的为有效参与评审的代理商;如果计算结果不足三家,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作废标处理。解决之道解决之道09招标文件有瑕疵,评标委员会可否背离其要求进行评审?博物馆楠木厅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品目为空调及灯光设备。考虑到对建筑物结构不能做太大改动。本次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空调内机的安装方式为“落地暗藏”,但并未将其作为实质性条款。中标结果公告后,本项目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供的空调外机及适配内机产品均无法满足“落地暗藏”的安装要求,采购结果无法
13、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案例回放案例回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解决之道解决之道10前两名中标候选人弃标,能直接确认第三候选人中标吗?案例回放案例回放网络设备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240
14、万元,共4家供应商投标。其中一家投标人被判无效标,另外三家通过符合性审查。随后,采购代理机构推荐A、B、C 三家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并向采购人提交了中标结果确认函。在采购人还未确认中标结果之前,A、B两家供应商相继来函提出放弃中标,理由是:经勘察现场后慎重考虑,无法满足设备实施及管理维护,并与采购人沟通同意后放弃本次中标资格。解决之道解决之道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接到弃标函后,应首先考虑供应商之间存不存在恶意串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属于恶意串通。就本案例而言,采购代理机构很难排除A、B两家供应商提出弃标,不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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