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法律法规解读(法制教育专题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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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零一五年五月1.校园安全学校与学生的共同责任目前,全国上下对校园安全这个问题非常敏感,在一些报纸、杂志甚至电视上的法律节目中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学生事故与学校责任这样一些内容。其实,校园安全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共同承担着安全责任。2.1、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性v校园安全一直是社会对学校要求极高的一个方面。教育部多次下发通知: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强化师生安全意识,要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强化对校园稳定和师生安全教育重大意义的认识。要加大对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工作的力度,大力宣传学校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加强师生自防自救教育。等等。3.1、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
2、性v校园安全,现在从中央到各级教育部门到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都是非常重视的,特别是各校长、园长等行政负责人,对老师、对学生都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老师确实也在身体力行地实行安全教育,学校也在尽可能地提供一个无安全隐患的教育环境。然而学校还是不怎么安全,各种学生伤害事件仍时有发生,可见安全教育还是有漏洞的。4.1、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性v校园安全,一是要有无隐患的安全环境,学校的各项设施布置,都要有良好的安全检测,大到危房、食物中毒,小到体育设施电线插座,这是学校的硬件合格性。二是要有一支过硬的教师队伍,熟知各种自防自救技能技巧。三要有一群配合教师学校安全教育的学生,有能力自我保护和
3、自我防护。这是学校的软件合格,只有做到三者合一,校园才会真正的安全。5.2、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v学生的教育不仅仅只是在学校v学生受教育的途径有很多,一般我们都认为有三种力量在让学生受到教育。1、学校2、社会3、家庭。v对于中学生来说,家庭教育已经到了根深蒂固的时候,家庭对学生的影响这个时候已经明显体现,而此时也是学生可以充分接触社会的开始,社会的影响已经开始,甚至开始超过学校教育的影响,这也是青少年犯罪存在的隐患,因为学校是不可能教育学生如何去犯罪的,甚至违法的事情。所以一旦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无论是什么样的伤害都归责于学校的话,这是不科学也不合情理的。6.2、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v学生
4、的心理承受能力。v有些学生仅仅只是受到某些不公平的待遇或者因小事受到委屈而自伤自残自杀,究其原因,或是受到教师正常的批评(这是老师教书育人所赋予的权力)或是受到同学的排斥,按正常学生来说,这种情况是可以应付和解决的,但是一些心理特别脆弱的同学就会一时想不开,而做出让自己,家长,老师,学校都痛心的事情,如果这只归责于学校,那么为什么大多数的同学都能坦然面对而仅仅是很小很小一部分学生会这样呢?这不能不引起学生家长和社会的重视,到底是什么环节出了问题?7.2、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v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v有些学生伤害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前提是如果学生能听从老师的话。如果说从单杠上摔下来是体育教
5、师责任和学校责任的话,那么学校、教师、班主任再三强调课余不能追逐打闹而偏偏有那么几个特别调皮捣蛋的学生无视学校规定而又在追逐打闹中受伤,这个责任又该谁来承担?很多的校园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不遵守学校规定、不听教师劝说而造成的,而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则是学生身体受伤害的最大前提。8.3、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措施v当然,再怎么说,在学校里发生的事情,即使是学生自己造成的,学校也脱不了干系,那么如何把这种伤害降到最低呢?(1)思想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清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安全与教学、安全与改革、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深入宣传贯彻强化“安全第
6、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教育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学校安全教育氛围。9.3、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措施(2)建立制度。把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列入学校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强化学校安全工作法律意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课程建设。(4)规范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对各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特别是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查处,以教育更多的学生。(5)强化责任。1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v一、制定办法的背景v1.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预防和
7、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不健全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v1999年我国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v2000年国家少年儿童“安康计划”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教学班在“消失”。v2001年央视“今日说法”报道,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在还以14%左右的速度增长.。11.v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清,影响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v3.学校缺
8、乏安全责任观念,预防意识薄弱12.二、办法的法律效力v1.时间效力:即时生效(即自2002年9月1日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无溯及力。v2.空间效力: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v3.层级效力: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判案依据。13.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v(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v1.界定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v2.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
9、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14.(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v(1)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学生。(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15.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v(1)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故意或过失,未尽到相
10、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包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
11、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
12、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16.(2)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v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v(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
13、,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v(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v(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v(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v(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v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v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
14、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7.(3)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v(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v(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v(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v(四)学生自杀、自伤的;v(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
15、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v(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18.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学校未尽职责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9.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v学校的管理范围是有限的,除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延伸到校外,否则,发生的校外的伤害,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上学、放学是指走读生,返校、离校是指住校生。20.2、学生
16、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v自行外出是指学生在学校没有对学生的在校时间提出要求,或者学校虽有要求但得到学校允许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到学校以外活动的情形。擅自离校则是学生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校不允许、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学校管理范围的情形。因此两种情形都是学生自主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学校无法对其实施管理,因而学校亦免除其责任。当然,如果学校或老师发现学校擅自离校后不及时与家长联系,以致学生受到伤害,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1.3、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v这种情况下,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之内,但从时间上,却是在学校工作时间之外
17、。此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结束,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相应结束,因此,应当属于在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之外。但是,如果损害是因学校的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则学校亦难免其责。22.案例v2004年上半年的下午放学后,某中学初三一男学生在校外受到其它三名同学围攻,他为了取得学校保护,跑回到学校,在男厕所里又被打,值日教师发现后,立即给予制止,并通知其家长来校解决。当时,该生没发生不良反应,过了半个月后,出现不良症状,经医院检查确定为脑积水,生命垂危,立即动手术,医药费用了3万多元,经派出所协调,由另外三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本学期,受害家长提出向学校索赔,并向法院起诉,经法庭调解,学校免于责任
18、。23.4、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v案例一某校是半封闭初级中学,学校规定,上课时间非经校领导的放行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并有门卫把守。一天,门卫发现学生某甲正准备翻越围墙,便大喊“给我回来,不准爬墙”。某甲见自己的被发现,非但不听门卫劝阻,反而迅速爬墙,在慌乱中,某甲不慎从围墙上摔倒下来,造成左脚骨折。24.案例二v潘某和霍某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同学,因琐事于2001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后,潘某从家中偷带了一把自制刀返回学校,将霍某腹部捅了两刀,造成霍某左肾切除、七级伤
19、残的严重后果。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将霍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使霍某脱离了危险。事后霍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5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该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霍某受到潘某故意伤害,而学校根本无法预见潘某放学后拿刀子将霍某致伤事故的发生。另外霍某受伤后,学校立即施救,尽到了义务,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说在此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故意伤害霍某的潘某已是高二年级学生,具有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监护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25.5、学生有特异体
20、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校不知道,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v案例一某甲是某校初一级学生,从外表看,某甲身体状况良好,该生及其家长亦未说明某甲身体有什么疾病。一天下午的体育课,体育老师要求全班同学环操场跑四圈(每圈四百米),但当某甲跑到第三圈时,突然跌倒在地,口吐白沫,老师及同学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仍未抢救过来。原来,某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跑步时,因血液循环加快,心血管破裂,造成心脏大出血。因某甲及其家长并未告知学校某甲患有此疾病,学校及体育老师均无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26.案例二v徐汇区某中学高二某班正在上体育课,教师要求全班学生围绕200米的小操场慢跑
21、3圈,共600米,小王尾随班长身后慢跑。当跑到第2圈时,小王突然倒地,不醒人世。教师立即将其送至附近的市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解剖结果为小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因心脏供血不足导致死亡。依照有关规定,该情况校方无责。后经学校、家长、区青保办协调,学校按公平责任原则予以了适当补偿。27.6、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v(经常是学生在学校或者在生活中受到挫折,一时想不开,而发生的自伤、自杀或者离家出走等)。这类案件的关健是学校要尽告知之义务。v案例:某中学有一个班上体育课要跑800米,未跑前老
22、师问学生:“有谁身体不适吗?”2个女生举了手。老师说,你们两个就不用跑了,在场外走动走动就行。可是,其中1个女生,坚持要跑。结果,不幸发生了,跑完800米,该女生突然倒地身亡。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判决,学校不用负责任。家长不服判决上诉,上诉法院终审仍维持原判。28.7、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v老师在校的行为,并不都是职务行为的。v案例一:v马某,1975年出生,1994年,在某职业高中高三级学习,当年19岁,其班主任以个人的名义在校外承包了一项安装有线电视的工程,马某在班上学习优秀,动手能力强,但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听说班主任在外面承包了工程,便主动提出希望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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