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一月五日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市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管理职责一、管理职责(一)市建设局是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市本级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
2、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二)电业、水务、规划、环保、卫生、工商、物价、民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物业管理工作。(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物业管理,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工作中应当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推行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三方合力的管理模式,形成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网络。(四)物业管理企业应逐步实行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
3、方式,并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偿服务、微利经营的原则,使所经营的物业达到保值、增值,解决购房者后顾之忧,杜绝“一年新、二年旧、三年破”现象发生。通过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实现多赢局面。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五)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含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和公用事业管理处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六)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 50%即可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由建设单位牵头,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
4、表由建设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七)对建设单位已经撤走或建设单位牵头有困难的老、旧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由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企业牵头成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八)业主大会召开首次会议,应当在候选人名单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由筹备组决定,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在小区内公示 10 天以上。(九)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 1/KG*22 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当将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入户送交业主并由其签字确认。小
5、区较大的,可以按单元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十)业主委员会应当由 515 名单数业主组成,其成员不得从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3 年,可以连选连任。(十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派一名代表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协调处理小区事务。(十二)现有居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房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该公房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业主。(十三)业主投票权实行住宅房屋一套一投票权,非住宅房屋每 100 平方米一投票权。100 平方米以下每证一投票权;100 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 绥化市 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物业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