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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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o本章重点内容:本章重点内容:o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o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o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效力;o民事行为的附条件民事行为的附条件.“大陆法系民法中最辉煌的成就大陆法系民法中最辉煌的成就”“最难理解的基本概念最难理解的基本概念”.第一节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和法人设立、变更、终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和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合法行为。.o(二二
2、)特征特征o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表意行为属于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和事实行为相对。相对。o2.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合法,即符合法律规定,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的内容和形式。o3.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o(三)法律行为制度的演变:(三)法律行为制度的演变:o1.萌芽于罗马法(提供思想素材):对双方萌芽于罗马法(提供思想素材):对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出现行为和单方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出现“适法行为适法行为”概念。概念。o2.奠基于法国民法典(提供了现实基础):奠基于法国民法典(提
3、供了现实基础):确立了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规确立了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规定契约的要件及无效原因。定契约的要件及无效原因。o3.首次规定于首次规定于1863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法立法中。.o4.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完备的法律行为制度。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完备的法律行为制度。o(四)我国规定(四)我国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因的原因o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o法律行为理论本身的发展法律行为理论本身的发展.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宪法行为宪法行为.
4、有效民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o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合法的合法的民事事实行为民事事实行为违法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违法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有效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准、准(民事活动)(民事活动)民事表意行为民事表意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效力有瑕疵的效力有瑕疵的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效力待定.o(五)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五)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o具有灵活性和原则性,连接法律原则与具体具有灵活
5、性和原则性,连接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制度,被认为是从具体法律制度中提取法律制度,被认为是从具体法律制度中提取的公因式,避免法律的重复。五法律行为,的公因式,避免法律的重复。五法律行为,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就是一盘散沙。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就是一盘散沙。o1.使民法有了完备的体现使民法有了完备的体现o2.使商品交易行为和其它行为有了统一的基使商品交易行为和其它行为有了统一的基本法律规范本法律规范.o二、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的分类二、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的分类事件事件o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行为o“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
6、够产生一定民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即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即“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动”,相对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相对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1)根据是否表意可分为:)根据是否表意可分为:表意行为表意行为和非表和非表意行为意行为o表意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旨表意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旨在确立、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在确立、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为表意行为,遗嘱、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为表意行为,遗嘱、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追认。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可、可撤销可
7、变更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o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和违约行为、侵权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和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为o事实行为是基于一定的事实,产生民事权利事实行为是基于一定的事实,产生民事权利的变动的行为为事实行为,如过失损害、拾的变动的行为为事实行为,如过失损害、拾得遗失物、捡到失散的饲养动物、无因管理。得遗失物、捡到失散的饲养动物、无因管理。.o准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中的一种,但其效准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中的一种,但其效力并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力并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继承法中的宽恕。规定。如继承法中的宽恕。o我国继承法
8、司法解释继承人虐待被继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合同、遗嘱)(合同、遗嘱)o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民事行为和可撤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o3、根据法律调整的不同可分为:、根据法律调整的不同可分为:民事行民事行为为、行政行为、犯罪行为、诉讼行为。行政行
9、为、犯罪行为、诉讼行为。.o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o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事实行为与民事(表意)行为的主要民事事实行为与民事(表意)行为的主要区别:区别:o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o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10、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o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o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力为生效条件。.o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
11、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四、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四、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o民事活动是民事和主体进行的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活动是民事和主体进行的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民事民事法律后果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民事事实行为和民事表意行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表意行为。o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以意思表
12、示为要素的行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为。.合法的合法的民事事实行为民事事实行为违法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违法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活动)(民事活动)民事表意行为民事表意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效力有瑕疵的效力有瑕疵的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有效民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o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经
13、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宪法行为宪法行为.o“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是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最早由德国法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胡果在学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通法一书中提出的,o后由海瑟将其内涵扩大到一般性法律行为,后由海瑟将其内涵扩大到一般性法律行为,于于1863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第二节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o一、根据一、根据意思表示的方式意思表示的方式分为:分
14、为:o1.单方法律行为。即根据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单方法律行为。即根据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如遗嘱、撤销、追认等。成立的行为。如遗嘱、撤销、追认等。o2.双方法律行为或多方法律行为。即经过两双方法律行为或多方法律行为。即经过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的行为。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的行为。.二、根据是否须为二、根据是否须为对价给付对价给付分为:分为:o(一)标准: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一)标准: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只有双方法律行为才可以进行此类划分。只有双方法律行为才可以进行此类划分。o1.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须为对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须为
15、对价的行为。价的行为。(买卖(买卖租赁)租赁)o2.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赠与行为、无偿保管、借用。(赠与)赠与行为、无偿保管、借用。(赠与).o(二)区分意义(仅对财产行为具有意义):(二)区分意义(仅对财产行为具有意义):o一是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一是对行为性质的认定;o二是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二是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o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责任,
16、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o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o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o三、根据行为成立是否要三、根据行为成立是否要
17、以物为要件以物为要件。分为:。分为:o1.诺成法律行为。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诺成法律行为。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买卖(买卖诺成)诺成)o2.实践法律行为。即除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实践法律行为。即除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行为。(赠与,借用)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行为。(赠与,借用)o如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如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根据行为的四、根据行为的形式有无法定要求形式有无法定要求,分为:,分为:o1.要式法律行为。是依法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要式法律行为。是依法必须采取
18、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章程、证券、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章程、证券、不动产交易等。不动产交易等。o2.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求采取法定形式。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求采取法定形式。.五、五、根据行为根据行为能否独立存在能否独立存在分为:分为:o1.主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存在。主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存在。o2.从法律行为。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为从法律行为。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前提的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六、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和负担六、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行为)o1.物权行为是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物权行为是引起物权关系
19、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终止的行为。o2.债权行为是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和债权行为是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终止的行为。.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o1.财产行为是导致财产关系发生变动的行为。财产行为是导致财产关系发生变动的行为。出卖财产。出卖财产。o2.身份行为是导致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行为。身份行为是导致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行为。结婚、收养等。结婚、收养等。.八、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八、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o1.前者是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财产行为。前者是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财产行为。o2.后者是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财产行为。后者是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财产行为。如票据行为
20、的无因性。如票据行为的无因性。.o九、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九、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o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又称债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又称债权行为,如赠与、租赁、保证等。处分行为权行为,如赠与、租赁、保证等。处分行为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失变更的行为,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失变更的行为,如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行为。如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行为。.o二者的区别:二者的区别:o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使行为人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承担给
21、付义务。o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o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制。o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求。.十、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十、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o1.前者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前者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o2.后者是在行为人死后发生法律
22、效力的行为。后者是在行为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遗嘱。如遗嘱。.案例:案例:o广源早年丧妻,膝下有二子一女。广源早年丧妻,膝下有二子一女。19891989年年3 3月,月,高广源立下遗嘱,将家中祖传房产六间平均分高广源立下遗嘱,将家中祖传房产六间平均分给三个子女,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与给三个子女,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与高广源同住的长子因为自己没有得到全部房产高广源同住的长子因为自己没有得到全部房产而耿耿于怀,经常以辱骂、冻饿等方式虐待老而耿耿于怀,经常以辱骂、冻饿等方式虐待老人。次子虽对老人还算尊故,但也不是十分关人。次子虽对老人还算尊故,但也不是十分关心父亲的境况。只有女儿从
23、小就很孝顺,高广心父亲的境况。只有女儿从小就很孝顺,高广源对她特别疼爱。源对她特别疼爱。.o19951995年年1111月,高广源瞒着长子,在女儿家月,高广源瞒着长子,在女儿家里当着次子和另外三位邻居的面,立下了里当着次子和另外三位邻居的面,立下了录音遗嘱,说废除录音遗嘱,说废除19891989年年3 3月所立的遗嘱,月所立的遗嘱,将房屋中的五间都留给女儿,另一间留给将房屋中的五间都留给女儿,另一间留给次子,不留给长子任何房产。次子,不留给长子任何房产。19981998年,高年,高广源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为防止万一,广源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为防止万一,便又瞒着两个儿子,在便又瞒着两个儿子,
24、在6 6月和女儿一起去房月和女儿一起去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五间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五间房的产权过户给了女儿。同年房的产权过户给了女儿。同年1010月,老人月,老人去世。随后,三个子女在房产继承上产生去世。随后,三个子女在房产继承上产生了纠纷了纠纷。.o本案中,高广源所立的录音遗嘱无效,因为根据继承法的本案中,高广源所立的录音遗嘱无效,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遗嘱人不能以其他形式的遗嘱变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遗嘱人不能以其他形式的遗嘱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除此之外,遗嘱人可以通过对自己财产的更、撤销公证遗嘱。除此之外,遗嘱人可以通过对自己财产的生前处
25、分行为而在事实上撤销公证遗嘱。例如遗嘱人在生前就生前处分行为而在事实上撤销公证遗嘱。例如遗嘱人在生前就出卖、赠与、销毁自己在遗嘱中指定由某人继承或受遗赠的某出卖、赠与、销毁自己在遗嘱中指定由某人继承或受遗赠的某项特定财产,则由于该项财产已不再归遗嘱人所有,不可能再项特定财产,则由于该项财产已不再归遗嘱人所有,不可能再成为遗产的一部分,因此遗嘱中有关处分该财产的那部分内容成为遗产的一部分,因此遗嘱中有关处分该财产的那部分内容便失去效力。由此可以看出,生前行为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便失去效力。由此可以看出,生前行为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本案的情况即属于此。本案的情况即属于此。.o案例:案例:o甲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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