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商号(精品).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四章 商号(精品).ppt(2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十四章商业名称第一节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商业名称概述n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其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它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业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n商业名称的特征:n第一,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使用的名称;n第二,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n第三,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n二、商业名称的选用方法二、商业名称的选用方法n商个人n可以使用其自然人姓名,也可以在自然人姓名之外另取一个商业名称;n商合伙n可以使用合伙人的自然人姓名,也可以使用一个统一的名称来代表合伙人在营业上的活动。n商法
2、人n法人名称就是其商业名称,可以直接使用其法人名称,而不必另立一个商业名称来表彰其营业上的活动。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法律关于企业名称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企业名称的规定n一、企业名称的选用一、企业名称的选用n(一)企业名称的构成n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织形式。n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n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
3、或者经营特点。n(二)对选用企业名称的标准(二)对选用企业名称的标准n1、一个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n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n2、文字要求n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如果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n3、企业名称中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企业名称中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称n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域名称。nn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
4、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n(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n(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n(三)外商投资企业。n4、“中国”、“中华”或者“国际”字词的使用n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n(一)全国性公司;n(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n(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n(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n5、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选用名称的要求、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选用名称的要求n(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n(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
5、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n(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n(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n(三)对选用企业名称的限制或者禁止n1、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n(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n(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n(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n(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
6、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n(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n(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n2、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的禁用n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n3、不得使用与企业性质相悖的名称n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n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n公司名称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n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样。二、企业名称的登记二、企业名称的登记n(一)企业名称的登
7、记机关及其职权n登记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n职权: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n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n(二)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n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n(三)企业名称的预登记n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n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
8、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n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n(四)企业名称的变更n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n(五)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的登记原则及其纠纷解决n1、申请在先原则n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n2、受理在先原则n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
9、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n3、注册在先原则n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n4、国际条约优先原则n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第三节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的保护商业名称权的保护n一、商业名称权的性质n商业名称权,是指商业名称经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用权。n属于财产权,而非人身权n二、商业名称权的效力n(一)排他效力n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
10、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n(二)救济效力n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n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n(三)转让效力n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n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n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n n例:
11、例:n n1999年初,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市红都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同年12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为“市红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这两家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却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均分别向各自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打起了名称权官司。n n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1999年初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就一直以“红都时装公司”名称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在此之后却用“红都制衣公司”名称,与它的名称相似而且乙公司也兼营时装,而两公司相距不远在社会上造成了
12、一定的影响。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使用“红都制衣公司”这一名称,并承担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n n乙公司主张,本公司名称与甲公司名称不相同,登记机关也不相同,并且行业不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名称登记有行业之分,我方属于服装加工业,而甲公司属于商品零售业,行业不同,字号可以使用同一名称,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n n问:乙公司是否侵犯甲公司名称专用权?为什么?n1.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这条规定是确定企业名称的一项限制性规定,也
13、是判断一个企业名称是否被侵权的重要标准。从这一规定的内容来看,它采取了行政区域行政区域和行业行业两个要件,即一个企业只有与另一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并且属于同一行业时,才存在侵犯名称专用权的问题。如果一个企业与另一辖区内的同行业的企业,即使名称相近或相同,也不构成侵权;或者同一辖区内不同行业的两个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也不会被禁止。根据上述的标准判断,本案中,鉴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在行政区划上不属于同一个市,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也不是同一个,即使存在字号相同的情况,乙公司也没有侵犯甲公司的公司名称权。因此,甲公司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n2.乙公司的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论两公司的行业是否相同(行业是否相同以主管行政机关发布的行业划分标准为准),但由于不在同一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在我国目前对公司名称权进行规范的前提下,都不存在公司名称权侵权的问题。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司名称登记制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公司名称登记制度首先应当与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相衔接,保障交易安全应是评价公司名称登记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现行制度虽也将“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解”作为确定公司名称的重要条件,但由于现行的公司名称登记制度同时采用了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和辖区登记管理制度,这样就会导致在不同的行政辖区范围内,会存在数个名称相同或相似但彼此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公司。另外,乙公司的行为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