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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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依据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46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和有价值的古建筑的
2、装饰装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相关规定。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装饰材料.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省外建筑装饰装修队伍进入本省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五)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3、,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四)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五)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许可制度第七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独立发包或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且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
4、,应当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 按照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十一条 对未办理报建和质量监督手续以及应实行监理而未委托监理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的从业资格管理其他法人实体。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业务的公司或第十三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
5、,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申领办法、资质标准等级和经营范围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限期加以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建筑装饰装修业务.第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施工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市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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