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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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加快推荐绿色城市的建设,应制定规范的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篇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提高园林艺术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500 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其建设单位必须向梧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一)公园绿地、生产绿
2、地、防护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其他绿地建设工程项目;(二)道路绿地、居住绿地、单位庭院绿化等附属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实施诚信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定期考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诚信等内容,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结果。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设计、
3、监理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或预选承包商活动中出具不推荐意见。第四条 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建设单位应委托持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绿色图章。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组织建设,确需改变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的有关法规、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督促设计单位、监理、施工单位按园
4、林绿化工程的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监理和施工。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 15 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整套竣工资料。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要求养护到竣工后的 1 周年止.第三章 工程设计和监理管理第九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或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其投入的项目人员和设备能满足设计和监理要求。第十条 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监理的企业,签订合同或委托书后 5 日内,应当报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本市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单项工程设计或监理费用达到 50 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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