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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泰 发20035 号为贯彻落实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泰政发200121 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简称引荐者)积极招商引资,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和资金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奖励引荐者。引进市外投资项目、无偿资金落在市本级(含市高新区)的,由市财政奖励(项目落在市高新区的,奖金由市高新区财政提供);落在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奖励。本办法对引荐者只进行一次性奖励,客商在泰安再投资的,不再奖励引荐者。第二条 市外投资项目是
2、指市外客商以独资、合资和合作等方式(包括股权购买)进行的项目投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债转股项目投资)。无偿资金是指向计划、财政等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部welcome精品门、单位争取的无需偿还的项目资金(不含政策性资金)。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三条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和无偿资金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在项目完成后,可按市外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 1%给予奖励;也可按自纳税之日起,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投资企业纳税形成的实际地方税收的 10%(合资合作企业按外来投资者持股或投资比例),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及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根据项目情况,按
3、上述标准,适当上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的上浮幅度。(二)引进公益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 1%给予引荐者奖励。(三)本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对单位实行以奖代补,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引荐者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第三章奖励程序welcome精品第四条 引荐者或其委托人填写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见附表),于每年二月底前向招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确认引荐者身份、形成固定资产或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对多个引荐者共同引荐同一项目的,须提供参与各方奖金分配协议。引荐者是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外来投资者取得联系、向市内
4、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并积极协助项目落实的单位或个人。对引荐者的确认以外来投资者证明为主。第五条 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申请奖励的,须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效证明。按年度纳税形成地方税收申请奖励的,须提供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纳税原始凭证。按引进无偿资金申请奖励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第六条 招商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第七条 招商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提报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研究认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政府批准。第八条 引荐者持身份证明
5、,到受益财政部门领取奖金。welcome精品第四章附则第九条 引进外资的,按资金到位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按本办法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一)款中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由招商管理部门和科技局根据当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有关政策规定确认。“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招商管理部门在对项目投资规模、外来投资者知名度和项目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大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价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确认。第十一条 引荐者对有关认定和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同级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或监察部门申请复核。第十二条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招商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司法等部门追回奖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给予有关人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原有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welcome精品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003 年 3 月 22 日wel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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