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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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源管理制度放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源管理程序,保障放射源不失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放射源采购、安全防护、保卫、使用、维护和贮存管理。第二章第二章职责分工职责分工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职责:(一)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二)负责放射源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三)负责组织培训和办理上岗证。第四条使用和贮存单位职责:(一)负责放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放射源的安全防护和保卫工作。第三章第三章放射源采购管理放射源采购管理第五条含源设备采购时,负责合同签订单位应同时与供应商签订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协议和放射性同位素回收协议书。第六条含源设备采购单位应提前
2、60 天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源规模变更和转让审批手续。采购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协议和放射性同位素回收协议书复印件;1(二)供应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放射源活度和使用说明文件;(四)其他应提供的资料。第七条含源设备到货后,采购单位应向供货厂家索取出厂合格证、放射源编码卡、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报安全环保部存档。第四章第四章安全防护管理安全防护管理第八条使用和贮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放射源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第九条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场所和包装物应当设置放射性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标语,并保持清洁。第十条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直接从
3、事操作和维护的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放射源使用和贮存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辐射工作人员的内部培训和考试。第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场应所设置固定式辐射检测报警仪,放射源5 米范围内,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靠近。第十二条从事放射源操作、维护和点检的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安全环保部每季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操作人员辐射剂量进行一次监测。第十三条安全环保部应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第五章第五章安全保卫管理安全保卫管理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和贮存单位应安排人员对放射源进行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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