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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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重大大医医疗疗过过失失行行为为和和医医疗疗事事故故报报告告制制度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重重大大医医疗疗过过失失行行为为和和医医疗疗事事故故报报告告制制度度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112011 年年 7 7 月月 1 1 日日修订日期:修订日期:一、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参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立刻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应于 12 小时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科室、病区(医院)名称;(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2、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六)患方的要求;(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二、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职能部门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 7 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三)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四)医院整改措施;(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六)卫生
3、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三、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职能部门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 7 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四)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五)医院整改措施;(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四、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 7 日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LCLC048048: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112011 年年 7 7 月月 1 1 日日修订日期:修订日期:(三)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四)医院整改措施;(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五、科室违反本规定未按时上报,将严格按照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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