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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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对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摘要: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是中国入世以来第一起败诉案,对案件进行概要的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败诉并不可怕,重点在于进一步完善贸易争端应对机制,加快汽车零部件产业的优化和升级。关键词:汽车零部件;措施;贸易争端;整车特征1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争端概述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争端的源起是中国对汽车零部件进口采取的措施(下称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项:(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 8 号令),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04 年 5 月 21 日发布。(2)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第 125 号令)。由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
2、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于 2005 年 2 月 28 日联合下发。这就意味着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的税率由 10提高到 25。(3)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第 4 号公告)。由海关总署于 2005年 3 月 28 日发布,对整车核定的标准和核定程序作进一步规定,确定了具体的实施规则。2006 年 3 月 30 日,欧盟和美国认为中国上述措施违反GATT1994 国民待遇原则等规则,要求与中国在 WTO 机制下正式磋商;2006 年 4月 13 日,加拿大要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2006 年 10 月 26日,应三方要求,争端解决机构(DSB)成立统一的专家组,合并
3、审理三案件。2008 年 2 月 13 日,专家组向争端方提交中期报告,认定中国对进口零部件的关税管理构成歧视,对超过整 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征税的做法违反了相关贸易规则和中国 2001 年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8 年 10 月 15 日,中方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规则提出上诉。2008 年 12 月 15 日,上诉机构对此案做出了终审裁决,报告维持了专家组 7 月份的裁决结果,认为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但上诉机构报告推翻了专家组认为中国对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按整车征税的做法违反入世承诺的裁决。2争辩的焦点根据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应在加入 WTO 三年后取消对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管
4、理,并在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把汽车整车进口关税从加入 WTO 之前的 80左右降到 25,把汽车零部件关税从 300降低到 10,但在期限即将到来之前,中国对汽车零部件进口采取了三项措施,建立了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备案核查机制,对确定构成整车特征的应按整车税率缴纳进口关税。对于这些措施,三方认为:(1)措施造成进口汽车零部件实际待遇低于国内零部件产品,违反了 GATT1994 第 3 条国内税和国民待遇规则以及中国在加入 WTO 时对汽车零部件所做的关税减让;(2)违反了承诺(GATT1994 第 2 条以及中国加入 WTO 议定书第 7.3 段、中国加入 WTO 工作组报告书第
5、 93、203 等段落);(3)不正当地鼓励对本国汽车零部件产业投资行为,因而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 协定)第 2 条即待遇及数量限制及其附件清单;(4)属于对本国产汽车零部件的禁止性补贴,因而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定(SCM 协定)第 3 条禁止性补贴。此外,加拿大还认为中国政府违反了 WTO 原产地规则。对于三国的指控,中国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抗辩:(1)相关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进口商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进口汽车零部件从而规避关税,是普通关税措施而非内部费用(internal charge);(2)相关措施属于 GATT1994 第 2 条的一般行为,没有违反 GATT1
6、994 国民待遇原则和其他 WTO 协定相关条款;即使该措施不符合GATT1994 第 2 条或第 3 条,中国的措施也属于 GATT1994 第 20(d)条所允许的一般例外。专家组的意见为:中国相关措施违反了 GATT1994 第 3 条关于赋予进口产品“国内税费”方面国民待遇的原则,或者,如果相关措施构成GATT1994 第 2:1(b)条的“普通关税”,则它同样违反了该条(a)款和(b)款;中国对“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关税方法违反了 GATT1994 第 2:1(b)条和工作组报告第 93 段。上诉机构的主要结论为:(1)维持专家组的下述裁定:措施所征收的费用是 GATT1994 第
7、 3 条下的“内部费用”而不是第2 条 1(b)下的普通关税措施;(2)维持专家组违反了 GATT1994 第 3 条(2)国内税和规则之国民待遇,对进口零部件征收“内部费用”而未对国内零部件征收;(3)维持专家组下述裁定:措施造成进口汽车零部件实际待遇低于国内零部件产品,违法了 GATT1994 第 3 条(4)推翻了专家组认为中国对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按整车征税的做法违反入世承诺的裁决。同时上诉机构建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要求修改措施,使之符合 GATT1994并履行相关义务。3启示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争端虽然是中国自 2001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次败诉,但笔者认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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