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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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法律律职职业业资资格格证证书书管管理理规规定定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LGA16H-LGYY-LGUA8Q8-LGA16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全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
2、(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第五条 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第六条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第七条
3、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第八条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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