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秋《会计职业道德》离线作业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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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作业以 word 文档形式提交。任务:背景:背景:2016 年许某某在某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和财务总监张某某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某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逃税罪。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 元(已缴纳 5000 元)。问题:问题:请问在这则案例中,这个公司的会计许某某以及相关领导都违反了未修改的
2、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中的哪些规定呢?按照新会计法,假设该案件发生在2018 年,许某某应该受到哪些处罚?答: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一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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