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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 解决方案解决方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严格管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经研究制定本规定。一、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组长:副组长:成员:日常工作由药剂科主持。二、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1、药剂科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到麻醉、精神药品指定公司购买,保持合理库存。由指定
2、公司派专车、保卫人员押运到医院;付款使用预付款。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入库双人验收,由负责人和保管人员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1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 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管人员签字。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4、存储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
3、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设置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规定数量,药房发药窗口调配基数不得超本机构规定的数量,每天结算。2、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执业医师必须具备:参加市卫生局组织麻醉、精神药品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经医务科审核,在卫生局、医务科、药剂科备案;在药房留有签名字样。3、开具麻醉、精神处方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开具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
4、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4、医师开具麻醉、精神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5、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2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DP05b_205_215T
5、C005 092-661 解决方案解决方案7、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8、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后之日起不少于5 年。9、医院应为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使用后,将空安瓿瓶带回交药房保存。医院为使用非注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记入病历(三月复诊一次)。否则药房有权拒绝调配麻醉、一类精神药品。10、药房对麻醉、
6、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3 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2 年。三、三、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1、库房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2、各药房窗口配备保险柜、保险门。3、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4、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5、使用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6、患者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瓶收回,并记录收
7、回的空安瓿瓶数量。7、各病区、科室调配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3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 解决方案解决方案8、收回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应由专人负责计数,药剂科主持医务科、感控办、保卫科参与,按季度监督销毁,并作记录。9、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并按规定销毁。10、销毁过期、损坏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11、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论语阳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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