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教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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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担 保保 法法 教教 案案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担保立法简介担保立法简介第三节第三节 担保的分类担保的分类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担保的设立与效力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一、担保的概念 广义上,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广义上,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都可称之为担保。包括担保的法律措施,都可称之为担保。包括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定金担保制度、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定金担保制度、违约金制度,债的保全制度。违约金制度,债的保
2、全制度。狭义上,仅指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狭义上,仅指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而将违约金制度和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而将违约金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排除在外。债的保全制度排除在外。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 二、担保的特征二、担保的特征 1担保债权的特定性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特别担保是为了保障特定债权特别担保是为了保障特定债权人的特定债权而设定的。这是特别人的特定债权而设定的。这是特别担保与债的保全的根本区别所在。担保与债的保全的根本区别所在。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
3、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2,担保行为的要式性,担保行为的要式性 对于约定担保而言,无论采用对于约定担保而言,无论采用何种担保方式,均要求当事人订立何种担保方式,均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书面担保合同。以要式行为设定担保,并不意以要式行为设定担保,并不意味着当事人都必须订立单独的担保味着当事人都必须订立单独的担保合同。合同。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 3担保关系的从属性担保关系的从属性 一是存在上的从属性,担保关系以主债一是存在上的从属性,担保关系以主债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随
4、主债的产生而产生;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除保证担保外,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除保证担保外,主债权移转,为主债权设定的担保也随之主债权移转,为主债权设定的担保也随之移转;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关系消灭,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关系消灭,为主债权设定的担保也随之消灭。为主债权设定的担保也随之消灭。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对担保从属性的相应限制:对担保从属性的相应限制:一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担一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担保关系不随主债权成立、移转或消灭的,则应依保关系不随主债权成立、移转或消灭
5、的,则应依其约定;其约定;二是在为将来债权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二是在为将来债权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关系在成立上的从属性无从谈起;关系在成立上的从属性无从谈起;三是在保证担保中,处分上的从属性归于消三是在保证担保中,处分上的从属性归于消失。我国失。我国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3条规定: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一节第一节 担
6、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 4担保效力的补充性担保效力的补充性 在正常情况下,主债关系因债务人的适当履在正常情况下,主债关系因债务人的适当履行而终止时,担保人承担的补充义务并不需要实行而终止时,担保人承担的补充义务并不需要实际履行。际履行。应当注意,应当注意,“担保效力的补充性担保效力的补充性”并不意味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对被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承担的都是补充着担保人对被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承担的都是补充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债务人未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债权人的请求就必须承担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债权人的请求就必须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代为清偿
7、的责任,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三、担保制度的意义三、担保制度的意义1、保障债权的实现、保障债权的实现2、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3、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二节第二节 担保立法简介担保立法简介 一、中国古代的物保、中国古代的物保 动产占有质又称为动产占有质又称为“当当”;不动产占有质,又称不动产占有质,又称“典典”;非占有质,在古代称为非占有质,在古代称为“指质指质”、“指产指产”,是一种不转
8、移占有的担保物权,相当于,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相当于现代所称现代所称“抵押抵押”,适用于不动产。,适用于不动产。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二节第二节 担保立法简介担保立法简介二二、民国时期的物保、民国时期的物保 1929年年5月至月至1930年年12月,国民政府月,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该法包括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该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等五编。物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等五编。物权编分十章,共权编分十章,共210条。担保物权占了其中条。担保物权占了其中4章,分别为抵押权、质权章,分别为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和
9、权利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典权和留置权。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二节第二节 担保立法简介担保立法简介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担保立法改革开放以来的担保立法 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一次对保证、年经济合同法第一次对保证、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第年民法通则第89条用四款对条用四款对债的担保方式作了原则规定。债的担保方式作了原则规定。1995年担保法对担保的五种方式年担保法对担保的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担保的目的和原则
10、等问题作了集中规定。的目的和原则等问题作了集中规定。2007年物权法修订了担保物权制度年物权法修订了担保物权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三节第三节 担保的分类担保的分类一、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一、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担典型担保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法第保法第2条第条第2款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款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定金等;非典型担保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虽未明非典型担保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其主要功能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比如让文规定但其主要功能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比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押金等。另
11、外一种是担保与担保、所有权保留、押金等。另外一种是担保不是其主要功能的担保方式,比如违约金、抵销、不是其主要功能的担保方式,比如违约金、抵销、并存的债务承担等也具有担保功能。并存的债务承担等也具有担保功能。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三节第三节 担保的分类担保的分类二、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二、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在特定财产上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在特定财产上当然发生的担保。民法上的留置权、法定抵押权、当然发生的担保。民法上的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海商法上的优先权、破产法上的优先法定质权、海商法上的优先权、破产法上的优先权等均属法定担保性质。权等均属法
12、定担保性质。约定担保则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以契约约定担保则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以契约的方式设立的担保,民法上的保证担保、定金担的方式设立的担保,民法上的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约定抵押权、约定质权等均属约定担保范畴。保、约定抵押权、约定质权等均属约定担保范畴。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三节第三节 担保的分类担保的分类三、人保、物保、金钱保三、人保、物保、金钱保 人保实际是信用担保,人保实际是信用担保,如如保证、并存的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物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权的担物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方式,如抵押、质押;金钱担保其实是物保的一种特
13、殊方式,金钱担保其实是物保的一种特殊方式,其标的是作为种类物的金钱,如定金、货其标的是作为种类物的金钱,如定金、货币质押。币质押。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三节第三节 担保的分类担保的分类人保和物保的区别及意义 (1)(1)性质不同。债权范畴与物权范围。性质不同。债权范畴与物权范围。(2)(2)主体不同。是否必须是第三人。主体不同。是否必须是第三人。(3)(3)担担保保的的标标的的不不同同。一一般般责责任任财财产产与与特特定财产。定财产。(4)(4)权利设定的公示方法不同。权利设定的公示方法不同。(5)(5)效力不同。有无优先受偿权。效力不同。有无优先
14、受偿权。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三节第三节 担保的分类担保的分类 四、本担保与反担保四、本担保与反担保 本担保是指为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本担保是指为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担保。各国民商事立法一般均是从设定的担保。各国民商事立法一般均是从本担保的角度来规范担保制度的。本担保的角度来规范担保制度的。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它是指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它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
15、三节第三节 担保的分类担保的分类反担保的特点:反担保的特点:(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2)反担保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反担保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3)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4)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偿权。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三节第三节 担保的分类担保的分类反担保的适用:反担保的适用:担保法担保法第第4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反担保适用于反担保适用于本法担保的规定。本法担保的规定。”(1)留置不能为反担保的方式,因为留置权为)留置不能为反担保的方式,
16、因为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方式,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而法定担保方式,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而反担保是约定担保。反担保是约定担保。(2)定金也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因为定金只)定金也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因为定金只适用于双务合同,而担保合同却是单务合同。适用于双务合同,而担保合同却是单务合同。(参见担保法解释第(参见担保法解释第2条第条第2款)款)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三节第三节 担保的分类担保的分类 五、普通法上的担保与特别法上的担保五、普通法上的担保与特别法上的担保 将抵押、质权、保证、定金等基本担保将抵押、质权、保证、定金等基本担保形式在民法典中规定,而将财团抵押、保形式在民
17、法典中规定,而将财团抵押、保留所有权买卖等在特别法中加以规定。前留所有权买卖等在特别法中加以规定。前者便称为普通法上的担保,后者则称为特者便称为普通法上的担保,后者则称为特别法上的担保。别法上的担保。六、国内担保和国际担保六、国内担保和国际担保 这是依担保关系诸要素中是否具有涉外这是依担保关系诸要素中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所作的分类。因素所作的分类。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担保的设立与效力一、担保合同一、担保合同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担保权人是主合同中的债权人,担保人是主担保权人是主合同中的债权人,担保人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合同中的
18、债务人或第三人;在担保人为第三人的场合,第三人与债务人在担保人为第三人的场合,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并不是担保关系,而是担保合同的基础关的关系并不是担保关系,而是担保合同的基础关系。其基础关系可以是无因管理,也可以是委托系。其基础关系可以是无因管理,也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是赠与。合同,也可以是赠与。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担保的设立与效力 2、担保合同的有效条件、担保合同的有效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担保合同的内容合法;)担保合同的内容合法;(4)
19、担保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担保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5)代订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代订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担保的设立与效力3、担保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担保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担保法第第5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担保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定。”担保法担保法第第5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担保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20、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的民事责任。”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担保的设立与效力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8条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不能清偿部分的三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分之一。”第一章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担保法绪论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担保的设立与效力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
21、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解释(解释第第9条第条第1款)款)第第二二章章 保保 证证 第一节第一节 保证概说保
22、证概说 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的设立保证的设立 第第三三节节 保保证证的效力的效力 第第四四节节 保保证责证责任的减免和消任的减免和消灭灭 第六第六节节 几种特殊的保几种特殊的保证证方式方式 第第第第二二二二章章章章 保保保保 证证证证第一节第一节 保证概说保证概说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担保法第第6条: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行为。责任的行为。”1 1、保证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保证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 2保证是担保他人履
23、行债务的行为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 3,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债务债务 第第第第二二二二章章章章 保保保保 证证证证第一节第一节 保证概说保证概说二、保证的方式二、保证的方式 (一一)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当当事事人人在在保保证证合合同同中中约约定定,债债务务人人不不能能履履行行债债务务时时,由由保保证证人人承承担担保保证证责责任任的,为一般保证(的,为一般保证(1717条)。条)。一一般般保保证证的的保保证证人人有有先先诉诉抗抗辩辩权权,即即在在主主债债务务纠纠纷纷未未经经审审判判或或者者仲仲裁裁,并并就就债债务务人人财财产产依依法法强强制制执执
24、行行仍仍不不能能履履行行债债务务前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第第第二二二二章章章章 保保保保 证证证证第一节第一节 保证概说保证概说(二)连带保证(二)连带保证 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担保证责任(第1818条),与一般保证相比,条),与一般保证相比,连带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对对于于没没有有约约定定保保证证方方式式或或者
25、者约约定定不不明明确确的的,按按照照连连带带责责任任保保证证承承担担保保证证责责任任。(1919条,保证方式的推定)条,保证方式的推定)第第第第二二二二章章章章 保保保保 证证证证第一节第一节 保证概说保证概说(三三)共同保证共同保证 共共同同保保证证,是是指指数数人人对对同同一一债债务务履履行行所所为为的的保保证证。如如未未明明确确约约定定份份额额,数数名名共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仅就自己负担部分为清偿,则仅如果仅就自己负担部分为清偿,则仅能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共同保证人承担能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同时取得对其他保证人和主连带责任,则同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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