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doc 8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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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一一、公公 司司 主主 要要 会会 计计 政政 策策二二、内内 部部 会会 计计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三三、采采 购购 控控 制制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四四、成成 本本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五五、费费 用用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六六、存存 货货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七七、固固 定定 资资 产产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八八、低低 值值 易易 耗耗 品品 管管 理理九九、往往 来来 结结 算算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十十、货货 币币 资资 金金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十十 一一、现现 金金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十十 二二、全全 面面 预预 算算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十十 三
2、三、资资 产产 减减 值值 准准 备备 及及 损损 失失 处处 理理 制制 度度十十四四、会会 计计 基基 础础 工工 作作 规规 范范十十 五五、会会 计计 工工 作作 交交 接接 制制 度度 规规 定定十十 六六、会会 计计 档档 案案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十十 七七、财财 务务 工工 作作 考考 核核 办办 法法会会 计计 政政 策策、会会 计计 报报 表表 的的 编编 制制 方方 法法 一一为 了 规 范 公 司 财 务 行 为,加 强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和 经 济 核 算。根据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股 份 制 试 点 企 业 财务 管 理 若
3、干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况 和 公 司 章 程,特制 定 本 规 定。木 规 定 适 用 于 总 公 司、分 公 司 及 子 公 司,控 股 子 公 司 根 据 本单 位 的 实 际 制 定 本单 位 的 财 务 管 理 办 法,并 报 公 司 审 批 备 案。1 会 计 制 度公 司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及 其 补 充 规定。2 会 计 年 度采 用 公 历 年 制,自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月 31日 为 一 个 会 计 年度。3 记 账 本 位 币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4 记 账
4、 基 础 和 计 价 原 则会 计 核 算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计 帐 基 础,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价 原 则;各 项 资 产 除 按 规 定以 评 估 价 值 计 价 外,均 以 实 际 成 本 计 价。5.外 币 业 务 的 核 算公 司 发 生 外 币 业 务 时,按 当 月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基 准汇 率 折 合 为 记 帐 木 位币 记 账。外 币 账 户 的 外 币 余 额 期 末 时 按 照 期末 汇 率 折 合 为 记 账 本 位 币。按 照 期 末 汇 率折 合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与 账 面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之
5、 间 的 差 额,作 为 汇 兑 损 益,计 入 当 期损益;属 于 筹 建 期 间 的,计 入 长 期 待 摊 费 用;属 于 与 购 建 固 定 资 产有 关 的 借 款 产 生 的汇 兑 损 益,按 照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原 则 进 行 处理。6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以 持 有 时 间 短(一 般 是 指 从 购 买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到 期),流 动性 强,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金 额 现 金,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作 为确 定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标 准。7 短 期 投 资 核 算 方 法短 期 投 资,是 指 能
6、够 随 时 变 现 并 且 持 有 时 间 不 准 备 超 过 1 年(含 1 年)的 投 资 包括 股 票、债 券、基 金 等。短 期 投 资 按 照 以 下 原则 核 算:(1)短 期 投 资 在 取 得 时 按 照 投 资 成 本 计 量。短 期 投 资 取 得 时 的投 资 成 本 按 以 下 方 法 礁定:以 现 金 购 入 的 短 期 投 资,按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价 款,包 括 税金、手 续 费 等 相 关 费用。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单
7、 独 核 算,不 构 成 短 期 投 资 成 本。投 资 者 投 入 的 短 期 投 资,按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作 为 短期 投 资 成 本。投 资 者 投 入 的 短 期 投 资,按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作 为 短期 投 资 成 本。接 受 债 务 人 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偿 债 务 方 式 取 得 的 短 期 投 资,或 以 应 收 债 权 换 入 的短 期 投 资,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付 的 相 关 税 费,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以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换 入 的 短 期 投 资,按 换 出 资 产
8、 的 账 面 价 值 加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费,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2)短 期 投 资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息,于 实 际 收 到 时 一,冲 减 投资 的 账 面 价 值。(3)处 置 短 期 投 资 时,将 短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取 得 价 款 的 差 额,作 为 当 期 投资 损 益。(4)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原 则:根 据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会 议 决 议,期 末 对 短期 投 资 按 成 本 与 市 价 孰 低 计 量,对 市 价 低 于成 本 的 差 额,计 提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9、备。8 坏 账 损 失 的 核 算 方 法(1)坏 账 的 确 认 标 准 为,因 债 务 人 破 产 或 者 死 亡,以 其 破 产 财产 或 者 遗 产 清 偿 后 仍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或 者 因 债 务 人 逾 期 未履 行 其 偿 债 义 务 且 有 明 显 特 征 表 明 无 法 收回 的 应 收 款 项。(2)计 提 坏 帐 准 备 的 范 围:公 司 的 应 收 款 项(包 括 应 收 帐 款 和其 他 应 收 款)均 计 提坏 帐 准 备。(3)坏 账 损 失 的 核 算 方 法 为 备 抵 法。(4)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原 则:根 据 公 司 第
10、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会 议 决 议,期 末 对 短期 投 资 按 成 本 与 市 价 孰 低 计 量,对 市 价 低 于成 本 的 差 额,计 提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比 例 为:1 年 以 内 计 提 3%;1-2年 的 计 提 5%;2-3年 的 计 提 10 ;3-5年 的 计 提 15%;5 年 以 上 的 计 提 80%9 存 货 核 算 方 法(1)存 货 分 为 库 存 材 料、库 存 商 品、开 发 成 本、开 发 产 品、工程 施 工、周 转 材 料、出 租 开 发 产 品 及 低 值 易 耗 品。(2)各 类 存 货 的
11、购 入 与 入 库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发 出 材 料 及 领用 库 存 商 品 时 按 先 进 先出 法 计 算 确 定;工 程 施 工、开 发 产 品 转 出按 个 别 计 一 价 法 结 转;周 转 材 料 领 用 时 按 3 年 摊 销;低 值 易 耗 品 领用 时 按 一 次 摊 销 法 摊 销。(3)本 公 司 的 存 货 盘 存 制 度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并 在 年 末 对 存 货进 行 全 面 盘 点,盘 盈、盘 亏 结 果,在 期 末 结 账 前 处 理 完 毕,冲 减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经 授 权 批 准 后 的 差 额 作 相 应处 理。()开
12、发 利 用 土 地 的 核 算 方 法,购 入 或 以 支 付 土 地 出 让 金方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在尚 未 开 发 或 建 造 自 用 项 目 前 作 为 无 形 资产 核 算,并 按 受 益 年 限 分 期 摊 销;待 开 发 商 品时,将 土 地 使 用 权的 账 面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开 发 成 本;利 用 土 地 建 造 的 自 用 等 项 目 时,将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在 建 工 程 成 本。(5)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费 用 的 核 算 方 法,均 按 照 决 算 值 计 入 工 程 成本。(6)出 租 开 发 产
13、 品 按 预 计 15年 使 用 年 限 平 均 摊 销。()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原 则:由 于 存 货 遭 受 毁 损,全 部 或 部 分陈 旧 过 时 和 销 售 价 格 低 于成 木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存 货 成 木 不 可 收 回 的部 分,期 末 采 用 成 木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价 原则,按 单 个 存 货 项目 的 成 本 高 于 一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存 货 跌 价 准 备。10 维 修 基 金 的 核 算 方 法维 修 基 金 由 购 房 者 按 购 房 款 2%的 比 例 缴 交,由 市 房 地 产 行 政主 管 物 业 管
14、 理 机 构代 管,在 银 行 专 户 存 储,专 款 专 用,用 于 住 宅原 体 共 用 部 位、共 用 设 施 设 备 保 修 期 满后 的 维 修、养 护、更 新。11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核 算 方 法质 量 保 证 金 按 照 工 程 造 价 的 5%-10 提 取。于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期结 束 后,根 据 工 程质 量 情 况 结 算。12.借 款 利 息 及 有 关 费 用 的 核 算 方 法公 司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借 入 资 金 所 发 生 的 利 息 及 有 关 费 用,在 开 发 产 品 销 售 之前,计 入 开 发 成 本 或 开 发 产 品
15、 成 本。13 长 期 投 资 核 算 方 法(1)长 期 股 权 投 资在 取 得 时 按 照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入 账,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以 下 方 法确 定:以 现 金 购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按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价 款(包括 支 付 的 税 金、手 续 费等 相 关 费 用)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实 际 支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利,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价款 减 去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 后 的 差 额,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本。接 受 债 务 人
16、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偿 债 务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资,或 以 应 收 债 权 换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关 税 费,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本。以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换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相 关 税 费,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木。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分 别 采 用 成 本 法 或 权 益 法 核 算。投 资 额 占 被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本 总 额 20%以 下,或 虽 占 20%或
17、20%以 上,但 不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权 资 本 总 额 20%或 20%以 上,或 虽 投 资 不 足 20 但 具 有 重大 影 响 的,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50%(不含 50)以 上 的,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2)长 期 债 权 投 资在 取 得 时 按 实 际 成 本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减 去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取 的 债 券 利 息、未 到
18、 期 债 券 利 息 和 计 入 初 始投 资 成 本 的 相 关 税 费,与 债 券 面 值 之 间 的差 额 作 为 债 券 溢 价 或 折价,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于 确 认 相 关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时,采 用 直 线 法摊销。(3)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原 则:公 司 期 末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由 于 市 价持 续 下 跌 或 经 营 状况 恶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投 资账 面 价 值,并 且 这 种 降 低 的 价 值 在 可 预 计的 未 来 期 间 内 不 可 能 恢复 时,按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19、长 期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长 期 投资减 值 准 备。14.固 定 资 产 计 价 和 折 旧 方 法(1)固 定 资 产 标 准:指 为 生 产 商 品、提 供 劳 务、出 租 或 经 营 管理 而 持 有 的,使 用 年 限超 过 一 年,单 位 价 值 较 高 的 有 形 资 产。(2)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平 均 年 限 法 计 算,并 按 分 类 折 旧 率 计提 折 旧,预 计 残 值 率为 3%-5%.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年 限 及 折 旧 率 如 下:类 别预 计 使 用 年 限(年)年 折 旧 率()房 屋 及 建筑物35-152.
20、71-6.47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管道沟槽)28-153.46-6.47机 器 设 备8-511.88-19.40运 输 设 备616.17、电 子 设 备 及 其 他8-511.88-19.40(3)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原 则:期 末 或 者 年 度 终 了 如 果 公 司 的 固定 资 产 由 于 市 价 持 续下 跌 或 技 术 陈 旧、损 坏、长 期 闲 置 等 原 因 导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按 一 可 收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固 定 资 产 按 单 项 资 产 计 提
21、 固 定资 产 减 值 准 备。(4)年 末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盘 点,盘 盈、盘 亏 结 果,在 期末 结 账 前 处 理 完 毕,冲 减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经 授 权 批 准 后 的 差 额作 相 应 处 理。15 在 建 工 程 核 算 方 法(1)在 建 工 程 以 实 际 成 本 核 算。(2)所 建 造 的 资 产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按 工 程 竣 工 决 算或 根 据 工 程 预 算、造 价或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估 价 结 转 固 定 资 产。(3)因 在 建 工 程 借 款 产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在 固 定 资 产
22、 达 到 预 定 可 使用 状 态 前 计 入 工 程 成本,之 后 计 入 当 期 财 务 费 用。(4)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原 则:期 末 对 有 证 据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已经 发 生 的 减 值,如 长 期 停建 并 且 预 计 在 三 年 内 不 会 重 新 开 工 的 在建 工 程,按 照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帐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提 减 值 准 备。16 借 款 费 用 核 算 方 法(1)借 款 费 用 是 指 因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利 息、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和辅 助 费 用(包 括 手 续费 等),以 及 因 外 币 借
23、款 而 发 生 的 汇 兑 差 额。(2)当 同 时 满 足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这 三个 条 件 的,在 所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使 用 状 态 前 发 生 的 借 款费 用 予 以 资 木 化。(3)资 本 化 率 的 确 定 原 则 为:企 业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只 借 入 一 笔专 门 借 款,资 本 化 率为 该 项 借 款 的 利 率;企 业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借入 一 笔 以 上 的 专 门 借 款
24、,资 本 化 率 为 这 些借 款 的 加 权 平 均 利 率。(4)资 本 化 金 额 以 至 当 期 末 止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支 出 加 权 平均 数 与 资 木 化 率 相 乘 计算。17 无 形 资 产 计 价 和 摊 销 方 法(1)无 形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量,自 取 得 当 月 起 在 受 益期 限 内 分 期 平 均 摊销,计 入 损 益。无 形 资 产 在 确 认 后 发 生 的 支 出,应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2)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原 则:期 末 对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帐 面 价 值与
25、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量,对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帐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减 值 准 备。18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方 法(1)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形 成 时 发 生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价。(2)开 办 费 支 出,在 开 始 生 产 经 营 当 月 起 一 次 计 入 开 始 生 产经 营 当 期 的 损 益。(3)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在 租 赁 期 限 与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年 限 两 者 孰 短 的 期 限内 平 均 摊 销。(4)其 他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在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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