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ected】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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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附件 1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GG20GG 年版)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有效监督关联交易业务,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GG 年第 3 号令)、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相关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GG 年修订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2、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必须持续关注关联交易状况,对于违反或可能违反诚信及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本行应停止交易或对交易条件作出重新安排。第三条本行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提交股东大会决定。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对本行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就具体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有权要求本行提供审查有关关联交易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第五条本行董事会(通过/授权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所披露信
3、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本行内部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审批关联交易、报送关联交易资料。第七条本行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负责监督、评估关联交易管理状况。第二章关联方的界定第二章关联方的界定第八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第九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内部人。(二)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4、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其他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内部人包括本行董事、监事、总行和分行(含直属支行、总行营业部,下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或资产转移、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原则上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
5、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第十条外籍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原则上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第十一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本
6、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第十三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作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第十四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
7、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第十 G 五条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本款所指“关联方”包括:(一)本行内部人及其近亲属,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本行控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本行内部人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董事长、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经营班子成员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三)与控股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章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第三章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第十六条关联方的识别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第十七条董事、监事、总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Important&
8、Selected Documents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上述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处及时汇总并提交总行合规部。上述人员之外的分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业务和资产转移业务、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其他人员,应当由员工所在单位的合规部门/岗位负责收集员工填写的自然人关联方信息报告表后主动向总行合规部报告其近亲
9、属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八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上述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处及时汇总并提交总行合规部。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
10、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第二十条本行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条件但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包括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总行合规部报告。第四章关联方信息管理第四章关联方信息管理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本行股东、董事关联方信息的收集。监事会秘书处负责本行监事关联方信息的收集。总行合规部负责总行/分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资
11、产转移或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其他人员关联方信息的收集。总行各部门负责向总行合规部主动报送本单位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资产转移或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人员的关联方信息;各分行的合规部门/岗位负责向总行合规部主动报送本单位分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资产转移或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人员的关联方信息。第二十二条关联方信息的收集主要通过填写书面表格的方式进行。上述各责任部门通过有效方式负责向各自负责的信息收集对象发出深圳发展银行关联自然人关联方信息报告表(附件 2)或深圳发展银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方信息报告表(附件 3),请其填写并签名确认(如为法人则需加盖法人
12、公章),并负责将该表回收后,将表格的书面原件及电子文档统一提交总行合规部汇总。第二十三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全行关联方信息的汇总,至少按季维护、更新关联方信息库。如关联方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则必须实时更新。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信息库的访问管理,包括权限授予与回收;上述管理事项,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通过(授权)总行合规部进行。第二十 G 五条 OA 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有关审批结果(审批程序在另文规定)维护和更新访问授权名单。如因岗位调动等原因,已经被授权的员工不再需要访问该信息库,各单位要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 OA 管理部门,取消其访问权限。第二十六条无访问权限的部门
13、或人员如需查询有关关联方信息,可向总行合规部进行查询。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第二十七条所有单位和人员在使用关联方信息库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复制、泄露、传播信息库中的内容。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界定及分类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界定及分类第二十八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包括各类授信、信贷资产的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包括自有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提供/接受服务等。(三)监管部门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第二十九条授信是
14、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信贷资产的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表内外业务。第三十条提供/接受服务是指本行向关联方,或关联方向本行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顾问咨询、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房屋租赁等服务。第三十一条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
15、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上的交易。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第六章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程序第六章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程序第三十二条本行所有涉及关联交易的办理单位(包括经办单位、管理部门)均要在工作流程中增加“本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条款,并获取客户声明,声明
16、中应有“与深圳发展银行有无关联关系”的条款。第三十三条交易办理单位(包括经办单位、管理部门)要登录 OA 关联方信息库进行查询。但限于关联方的构成情况在不断变化之中,关联方信息库只是交易办理单位识别、认定关联方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单位在办理业务时要实事求是地识别和确认关联交易。第三十四条本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工作人员应根据本行公布的关联方信息认真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仔细区分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并建立明确的工作程序。第三十 G 五条总行合规部为关联交易复审/咨询部门,各经办单位应将有疑问的关联交易提交总行合规部复审确认。合规部应建立明确的工作程序,及时将复审结果反馈经办单位,并建立详细的复
17、审记录。第三十六条总行法律事务部为关联交易法律审查部门,各经办单位应将经合规部确认的关联交易提交总行法律事务部审查,法律事务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法律事务部应建立明确的工作程序,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经办单位,并建立详细的法律审查记录。第三十七条总行计财管理部为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全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各经办单位按照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或办理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时,应将经初步识别(或有疑问)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提交合规部复审确认、法律事务部法律审查,并在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已确认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提交总行计财管理部审批。Importan
18、t&Selected Documents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总行计财管理部负责对折合人民币 300 万元(单笔或累计,下同)以下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并负责在每月末五个工作日内将已批准的上述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集中报备总行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和稽核部。对于已确认的非授信类一般关联交易(300 万元以上),各经办单位必须在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计财管理部提交审批材料,由计财管理部负责集中报批。计财管理部负责在收到报批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审批材料,由总行首席财务官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19、,提请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对于已确认的非授信类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上述审批流程报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批。第三十八条总行信贷审批中心为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全行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各经办单位按照本行内部授信授权程序审批或办理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时,应将经初步识别(或有疑问)的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提交合规部复审确认、法律事务部法律审查,并在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已确认的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提交总行信贷审批中心审批。总行信贷审批中心负责对折合人民币 300 万元(单笔或累计,下同)以下的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进行
20、审批,并负责在每月末五个工作日内将已批准的上述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集中报备总行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和稽核部。对于已确认的授信类(对公)一般关联交易(300 万元以上),各经办单位必须在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信贷审批中心提交审批材料,由信贷审批中心负责集中报批。信贷审批中心负责在收到报批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审批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的材料必须包括总行首席信贷风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Important&Selected Documents险执行官以及信贷审批中心总经理签字的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审批表(授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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