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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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文管理办法(2008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文,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颁布规章制度、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联系商洽业务、制定计划、总结经验、记载活动的重要工具,是公司系统各单位开展经营管理和公务活动的有效手段。第三条公司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凡属业务经营管理类工作不以党委(组)名义行文,凡属党内事务不
2、以公司名义行文。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第七条公司系统内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八条公司系统内各单位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单位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九条担负公文处理工作的文秘人员,应
3、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为公司、为基层和群众、为业务服务的思想,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精细、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纪律的组织观念,努力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十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文种类:(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机构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五)请示适用于
4、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七)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八)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九)工作通知书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指导分公司对口部门的相应工作,工作通知书由总公司部门经理签批,由各部门负责编号管理。第十一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字号(一)总公司发文字号总公司发文字号有*发、*办、人事、*机构、*复、函、*会纪等文号。总公司公文由总公司后援中心办公室统一编号、用印。“发”用于公司对外发文;“*办”用于总公司各部门(除人力资源部)对系统内发文;“人事专用于人力资源部门发文,包括:人
5、事任免(除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人事任免)、公司架构调整、人事制度等;“*机构用于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人事任免;“*复”用于公司对分公司来文进行批复;“*函用于公司与其他同等机构的公文往来;“*会纪”用于对重要会议的记录。(二)总公司党委系统发文字号*党发、*党复、*党函。(三)总公司工会系统发文字号*工会、*工会复.(四)分公司发文字号分公司发文字号由总公司发文字号和分公司所在地简称组成。例如:上海分公司发文字号有*沪发、*沪办、*沪人事、沪复、沪函、*沪会纪等。公司发文字号将根据公司发展实际情况进行增减。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二条公司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
6、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和公司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发文单位根据秘密程度确定。(二)公司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普通”三种。对涉及紧急事宜的公文,应当根据公文的时间要求在公文的左上角注明紧急程度,必要时可注明公文的送出时间。(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的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五)上行文应
7、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如公司上报保监会的公文,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六)公文标题一般由相关介词“关于”、公文主题和文种三部分内容组成,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即需按照公文内容答复事项、办理工作的单位,其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九)公文除会议纪要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十)公文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
8、发的日期为准.其中,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二)除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一般为 3 至 5 个,包括公文内容和文种.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十三)抄送单位是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公司下发的公文版记中抄送单位之下加入“承办:”及承办人联系电话,以方便工作联系。对外发文不加。(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第十三条公司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
9、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发200023 号)国家标准执行。第十四条公司公文一般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 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五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要行文。第十六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原则上实行逐级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七条各分公司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与当地党委、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和企事业互相行文或联合行文。总公司公文一律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总公司各部门无发文权,各部门不得向分公司正式行文,只能就相关工作向分公司对口部门发工作联系单.第十八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
10、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单位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第十九条分公司向下级单位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总公司。第二十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单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二十一条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第二十二条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写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单位.第二十三条报送文件的具体要求总公司向保监会行文,分公司向总公司行文,应当采用“请示”和“报告”两种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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