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诉非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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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诉非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切实推进关于建立“互联网+诉非衔接”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确保工作实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互联网+诉非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如下:一、先行调解第一条第一条先行调解是指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当事入采取诉讼方式处理之前,应当先经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第二条第二条下列民事纠纷,起诉前应当先经过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五)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六)合伙协议
2、纠纷;(七)服务合同纠纷;(八)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九)诉讼标的额在 5 万元以下的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买卖、借款、租赁、承揽、保险合同纠纷;1(十)其他通过先行调解方式更利于化解的纠纷。第三条第三条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民事纠纷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纠纷已经过本调解组织调解的证明。第四条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立案部门对属于应当先行调解的,首先核实纠纷是否已经过有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已经过调解的,按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未经过调解处理的,可暂不当场立案,仅对案件作立案预登记。人民法院预登记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向
3、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当事人以邮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从当事人邮寄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第五条第五条立案部门进行立案预登记后,应当在当日内将案件移送到“诉非衔接”工作机构。“诉非衔接”工作机构对当事人进行诉讼辅导,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签署同意调解的意向书后,引导当事人自行选择合适的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也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对于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影响较大、判决后难以实现“案结事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专职调解员,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邀请其他调解组织或有关人员进行联合调解。第六条第六条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任何调解组织或调解
4、员调解的,人民法院“诉非衔接”工作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引导和释2明。当事人经引导和释明仍拒绝接受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立案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立案。第七条第七条当事人起诉时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不接受先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不再将案件移送“诉非衔接”工作机构。第八条第八条当事人自行选择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以外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调解期限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6 0 日。当事人超过 6 O 日未向人民法院“诉非衔接”工作机构反馈调解信息的,“诉非衔接”工作机构应当告知立案部门注销立案预登记。第九条第九条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
5、解民事纠纷,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和卷宗档案。人民法院“诉非衔接”工作机构对通过法院引导进行调解的立案预登记案件建立台账和档案,分类管理。第十条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退回起诉材料,人民法院对立案登记予以注销。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按照民事诉讼法以及本意见中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调解情况登记表,由当事人提交给“诉非衔接”工作机构。“诉非衔接”工作机构接到调解情况登记表后,应当及时反馈给立案部门。立案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3登记,根据其起诉是否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
6、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除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外,其他经过先行调解的案件进入诉讼后,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还可以委托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指派人民法院的专职调解员对案件进行再次调解。二、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特定的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不大的,调解员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该调解方案即视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适用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制度,应当遵循自愿、合
7、法、公平的原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下列纠纷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本身没有争议,但是在标的额度上存在细微争议时,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可以适用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制度:(一)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分家析产纠纷;(三)法律关系明确的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4(四)争议标的额在 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下,法律关系明确的买卖、承揽、租赁合同纠纷;(五)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六)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八)其他涉及金钱支付、财物交付或者其他财物支付的简单的民事纠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对符合本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纠纷,在调解不能达
8、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适用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制度。当事人同意适用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制度的,必须提交同意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承诺书。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根据纠纷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合理地拟定调解方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调解方案七日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及时终结调解程序,告之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当事人收到调解方案后在七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超过七日提出异议的,该调解方案视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确认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因未履行调解协议提起诉讼的
9、,该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但5双方当事人均拒绝承认调解方案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按照调解未达成协议处理。三、司法确认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司法确认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应当向当事人宣讲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引导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确认申请
10、:(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二)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四)涉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纠纷;(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 3 0 日申请的;(六)当事人不能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的;(七)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6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司法确认案件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或指派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退回起诉材料或撤回起诉后,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
11、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申请。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为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由调解员签名或者调解组织盖章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对调解协议生效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司法确认申请书;(二)盖有调解组织印章或者有
12、调解员签名的调解协议(三)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等;7(四)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主要证明材料;(五)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六)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内容为:1所提交材料全部客观真实;2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3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七)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当事人申请对达成的口头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提供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制作并盖章或签名的调解记录原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在 3 日内决定是否
13、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确定案由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司法确认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司法确认案件,必须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有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8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
14、或者拒绝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司法确认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和到庭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同意修改瑕疵内容的,应当在修改后的调解协议书或者补正的调解条款上签名或捺印,由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盖章或签名后,人民法院按照修改或补正后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审查。调解协议个别语言不规范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不改变调解协议原意和实质内容的情况下对原协议进行修改。调解协议修改后交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将相关情况记入笔录,人民法院按照修改后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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