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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事 业业 单单 位位 聘聘 用用 合合 同同 书书合同编号:()甲方(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受聘人员):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参加工作时间:学历: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住址:根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和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 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执行:(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
2、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约定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 12 个月。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从事岗位工作。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1(一)甲方依据国家和省有
3、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及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二)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合同。(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
4、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2.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未归的;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在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前,医疗期
5、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2.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按本款第 1、2、3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的,解除行为无效,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 至 4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
6、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2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在最低
7、服务年限、首聘服务期内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2.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甲方被撤销、解散的;4.乙方退休、退职;5.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本合同: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 至 4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十)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 30 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
8、知乙方。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十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在解除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经协商,乙方同意解除的;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仍不合格的,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4.本
9、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3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5.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7.甲方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乙方就业的。经济补偿金应以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甲方工作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乙方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一)由于本合同任何一
10、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二)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服务期约定和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具体标准为:(三)甲方未按照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甲乙双方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后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乙方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乙方培训后
11、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 20%的比例计算。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附纸)1.聘用人员应于签订聘用合同 36 个月内取得相应岗位从业所需的执(职)业资格,否则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聘;2.乙方在甲方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 年(不包含规范化培训时间)。服务年限不足 5 年的,每少 1 年赔偿违约金肆万元,赔偿规培费叁万元每年,进修费叁万元/年。3.享受学费代偿政策的人员,除参加规范化培训时间以外,在本县服务期不少于5 年。八、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4甲方(盖章):乙方(签章):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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