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协议书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精编.pdf
《保险代理合同协议书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精编.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代理合同协议书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精编.pdf(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保险代理合同协议书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精编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案情 2002 年 9 月 20 日,张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授权张某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津贴及据实结算代理手续费,同时为张某提供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门诊医疗险等,除此之外,张某不再享受保险公司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合同每年或每两年一签,合同期限连续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止。2006 年 1 月 1 日,张某与该保险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止。保险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劳动报
2、酬,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签订后,张某担任了该保险公司某部副经理并主持工作。2006 年底,保险公司以张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张某离开保险公司后要求从 2002 年起按 5 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则主张从 2006 年起按 1 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为此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裁决保险公司给付 5 年(按 5 个月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张某提交了保险公司发的工资折、获奖证书等证据。分歧保险代理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是本案审理的关键。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补偿
3、金应按 5 年计算。因为根据张某提交保险公司发的工资折、获奖证书等证据,可证实双方之间自 2002 年起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名为代理合同关系实为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为保险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则支付一定的保底工资(包括佣金),该代理合同关系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且具备劳动合同长期、稳定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能简单视为事实劳动关系,自 2002 年 9 月至 2005 年 12 月 30 日,双方属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能计算经济补偿金;自 2006 年起,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对张某应按 1 年给予经济补偿金。评析因本案保险代理合同的定性涉及诸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的重大利益,故备受保险业界
4、的关注。司法实践中,对保险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认识上分歧较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认为本案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代理合同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的一种,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保险义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合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代理 合同 协议书 事实 劳动 关系 区别 精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