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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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保监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 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一、高度重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银行函证及回函, 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
2、面回函的过程。 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是夯实市场主体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 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 银行函证回函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至关重要。 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 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的基础上,审慎考虑实施函证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适当、 可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风险、承担社会责任、提升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并做好银行函证的回函工作。二、强化银行函证及
3、回函工作管理二、强化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管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银行函证程序。 在实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从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 (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格式,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操作、填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执业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 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操作指引进行回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操作指引要求提供资金池等创新业务相关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业务牵头部门和各函证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 建立统一牵头、 分工负责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工作流
4、程,完善对函证回函工作的内部控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效实施授权和制衡机制,分离不相容的职责;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函用章,鼓励使用有防伪功能的电子印章;按照操作指引要求,认真校验询证函印章;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建立完备的回函操作记录; 进一步通过内部审计、内控评价等方式对回函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和问责。三、切实提升回函服务质效三、切实提升回函服务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升服务意识,进一步改进函证回函工作质量和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跟函注册会计师。 在采用纸质方式回函的情况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
5、原则上应当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1章。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拒绝回函,应当在收到询证函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保证回函效率。会计师事务所对回函真实性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回函不及时的, 可向被询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行或集中处理部门反映, 上级行或集中处理部门应及时督促被询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或直接予以办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银行函证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及地址。四、推动回函集中处理和数字化四、推动回函集中处理和数字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函证回函工作,并于 2023 年 1 月 1日前实现集中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逐步完
6、善信息系统建设,争取实现汇总提供企业在本机构的所有相关业务信息。 鼓励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于安全、可靠、效率的原则推动函证数字化工作。五、加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五、加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的银行函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充分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定期组织
7、研究、 拟订操作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回应行业的问题与意见;研究推动函证数字化建设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公示接受函证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反映银行函证方面的诉求。 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公示集中处理函证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加强函证业务的自律管理。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参照适用本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取企业授权后发出的银行询
8、证函, 可以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 号)同时废止。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附件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 号)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就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银行函证和回函工作质量。一、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办理说明(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官方
9、网站公布各种函证方式下办理回函工作的部门或网点及其联系方式,如受理跟函的办公地址及跟函所需资料,受理邮寄函证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数字函证的具体方式等。邮寄银行询证函、跟函、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理银行询证函及回函,均应被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函证方式。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要求公开发布函证受理要求,则不得拒绝受理注册会计师按照要求实施的跟函或邮寄银行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额外要求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回函服务不同内容或档次的收费标准,3以及企业不支付或拖欠费用等情况的处理办法(如有)。如果询证函未满足公开
10、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或被审计单位指定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沟通并采取措施,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校验的签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签章或企业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函用章。如果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后对银行回函用章产生疑虑,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确认回函用章的有效性。(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处
11、理过程中,应当实现回函处理人员与业务主管人员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在银行内部回函操作记录中应当体现处理过程及主管人员复核签字(包括数字签名)等内部控制程序。在人工回函的情况下,回函人员应当注意检查银行询证函内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函留存工作。在填写回函时,回函人员应当根据真实业务情况进行填写,由回函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4在采用自动化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被审计单位适当授权后,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备的回函系统控制。(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回函操作记录的保管工作。在人工回函情况下,回函经办人员应当留存相关回函复印件、回函操作
12、记录或影像文件,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令第 10 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内有关企业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来往文件材料的规定执行。在数字回函情况下,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有关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内部控制评价等方式,定期对回函问题及投诉事项进行回溯整改。(七)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 号)和本操作指引的要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函证程序。在实施银行函证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发出银行询证函并直接从被询证方获取
13、书面回函,并始终对银行询证函的全过程保持控制,包括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5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目的。二、银行询证函格式总体说明本指引附 1-3 分别提供了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其中,附 1 和附 2 分别提供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两种询证函格式(即格式一和格式二) , 供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务中选择使用;附 3 提供了适用于验资业务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通用说明(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通用
14、说明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主要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以参考该格式,在必要时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对格式进行适当调整,如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中部分信息(例如,注册会计师执行函证工作的目的、函证工作所遵循的准则,以及回函方式和联系方式等)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2.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均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中积极式函证的定义,既适用于纸质银行询证函,也适用于数字方式的函证及回函工作。其中,格式一由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填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所掌握的信
15、息,对注册会计师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后回复相符或不符,如不符,6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详细信息;格式二由注册会计师填写需要询证的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具体信息后回函。3.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使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或(格式二)进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时,应确保银行询证函格式规范有效、内容完整。如果采用纸质询证函进行函证,询证信息和回函信息可以采用手工填写或打印方式。4.如注册会计师同时函证同一企业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扣款账户,即用于扣划询证函回函服务相关费用的账户,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企业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校验此
16、预留银行签章即可办理回函业务。5.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回函业务时,如出现企业全部账户均已销户的情形,可以校验销户前预留银行签章并办理回函业务。如果企业销户后,原预留银行签章已注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核验以往留存企业的签章资料;如果企业销户后,预留银行签章发生了变更,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及时与注册会计师联系,要求注册会计师补充提供销户企业的相关说明资料,以供办理回函业务。若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原预留签章确有困难,应当及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二)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适用说明71.注册会计师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的需要,确定银行询证函所列第 1-14 项及附表中需要函证的项目
17、。对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对于注册会计师用斜线划掉的项目或栏位,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需核实相关信息且不需要反馈。2.第 1-14 项及附表中,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或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中显示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此等交易或余额,但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就此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每个对应栏目内填写“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填写“无”的信息予以核实并反馈。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交易或余额,而相关项目被列示为“无” , 应明确回复不符并在回函“结论”处,向注册会计师对不符项目涉及的内容、金额等进行说明。3.注册会
18、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中列示的 1-14 项信息及附表按照实际情况及上述第 1 条和第 2 条的要求填写相应信息,不应留白;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存在空白内容的询证函, 应通知注册会计师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 针对 “备注”栏,如不存在按照本指引无需在其中列示说明的信息,也不存在注册会计师或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备注说明的信息,则应当填写“无”。84.银行询证函所列示的 1-14 项及附表信息应当按照银行询证函收件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即询证函格式中定义的“贵行”所代表的总分支机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说明。如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对,存在不符之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经本
19、行核对,存在以下不符之处”栏中写明“询证函信息存在不符”并在栏中填写相关不符信息或另附附件进一步提供具体的不符信息内容, 不应将不符信息内容填写在银行询证函 1-14项及附表信息中。同时,当存在不符之处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在银行询证函结论处填写不符之处相关的具体信息,而不应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相符信息重新填写后再次发函。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自有格式询证函回复的情况,按照下述第 5 条执行。5.银行业金融机构如选择采用本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与银行询证函内容相关的报告或其他形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格式回函,或以数字函证方式进行回复的,应当对银行询证函所列示的 1-14 项及附表涉及的全部信息作出
20、回应,银行询证函内无需函证项目(即被注册会计师用斜线划掉的项目)除外。6.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9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强制要求。7.对于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要求进行的现场函证(跟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现场办理后直接交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或在办理后直接邮寄至银行询证函中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件人。8.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银行填列部分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三)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适用说明(三)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适用
21、说明1.银行业金融机构如选择不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回复而采用本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与银行询证函内容相关的报告或其他形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格式询证函,或者数字函证方式进行回复的,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列示的全部项目作出回复,注册会计师明确无需函证的项目除外(参照格式一所述方式予以明确)。2.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强制要求。103.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四)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适用说明(四)验资
22、业务银行询证函适用说明1.如果截至回函日出资已经被转出或未明确标明资金用途,银行可以仅针对资金到位情况回函,同时增加“未写明款项用途”或“月日时后已转出元”等说明,但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函。此类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应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目的。2.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强制要求。3.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4.针对特殊情况下的验资需求(例如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转
23、入承销商账户时对承销商账户到账资金的资金验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的函证理由及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函。11三、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本说明的主要目的是,就附 1-2 中提供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的填写方法和取数口径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以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时更好地理解注册会计师的函证需求,提高回函质量。(一)银行存款(一)银行存款此函证项目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公司于函证基准日存放于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的具体信息,包括利率、余额、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况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存款额确认各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 (包括零余额账户)
24、。1.“银行账号”应当与银行对账单上显示的账号保持完全一致。2.“账户类型”包括人民币账户、外币账户和其他类型的账户。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列明账户性质,如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如账户类型为专用存款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 “备注” 栏注明账户性质或资金性质) 、 临时存款账户等;外币账户或其他类型账户的填写可适当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操作情况;在同一性质账户中如存在不同类型的存款产品,应当分别列示,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业务开展中的大额存款、通知存款、定期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12规范商业银行结构
25、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 2019204 号)第四项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等存在固定到期日的存款产品,可以比照定期存款填写。3.“起始日期”“终止日期”栏仅适用于约定期限的账户类型。例如,对于定期存款、保证金存款等存在约定期限的账户类型,应当填写“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并在“备注”中填写“定期”或“保证金”等字样;而对于活期存款,则不需要填写“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在“备注”中填写“活期”字样即可。4.“利率”指函证基准日适用的年化利率,如简单年化利率不适用,请在“备注”栏对具体利率或条款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协议利率等;如为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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