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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卫生管理规定工业卫生管理规定1 1 目的目的:为加强单位及施工队工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2 2 范围范围:本制度只适用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项目中广核摘月山风电场项目部及施工队所有员工。3 3 职责:职责:3.1 项目领导职责3.1。1 经理对本项目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和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项目管理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尘毒危害等问题。3.1。2 分管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副总要经常检查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工作,安排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并
2、组织解决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2安环科职责3。2。1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颁布的加强工业卫生、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3.2.2 制定本项目工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3.2。3 负责安排本项目各类员工的身体检查、职业病普查与职业中毒的专题调查工作,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档案。3.2.4 负责有毒有害岗位的确定、审查和安排各部门进行现场化学和物理因素的监测工作。3。2.5 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3.2。6 认真做好工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员工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普
3、及防尘防毒的科学知识。3.2.7 负责安排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登记、统计、报告、存档等管理工作.3.2。8 负责重点项目卫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做好“三同时”等卫生监督工作。3。2.9 负责协调、监督各部门做好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4 4 程序:程序:4.1 组织机构4.1.1项目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是本项目工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者和责任人.4。1。2安环科是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单位,协调各部门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工作。4.1。3在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年度计划,专款专用.4。2预防措施4。2.1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根据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4、卫生预评价规范,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4.2。2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4。3 健康监护4。3。1 健康监护是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职工健康调查、监视和监督。项目按规定对所有员工进行健康监护,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要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4。3.2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做好员工在有毒有害作业
5、场所的接触控制工作。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4。3.3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健康检查。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按卫生部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卫监发 1997第 60 号)执行。在该文件中未作规定的,按原中石化总项目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4。3.4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4.3。5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4.3。6 规范职业病管理工作,职业病诊断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确诊。确诊后须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并加盖职业病诊断专用章,企业和患者各保留一份。4。3。7 凡是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书的职业病员工,企业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4.4管理检查4.4.1 安全部门对工业卫生工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将其纳入企业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中。4.5附则本制度与国家及地方等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