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性.pdf
《诉讼时效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性.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诉讼时效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性.pdf(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诉讼时效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性一、诉讼时效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性(一)诉讼时效及其意义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的经过法定的时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是民法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进行分析,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驶权利者进行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若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
2、定化的社会关系。因为法律认为,每个人皆是自己权利的最佳判断者,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认为他有放弃的权利的意思,因此撤销对其权利的强行性保护1。但若权利人若确实不知权利被侵害,或者虽然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囿于客观障碍而不能及时行使,法院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将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毕竟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保护正义而不是为不法者逃避债务、免除责任而设置的。(二)禁止法庭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罗马法时效制度有一项重要原则,即“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 X 而不能由法院主动援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均继承了这一原则,禁止法庭主动适用诉讼时效2。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对虽对这一问题没有
3、明确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模式理论,民事诉讼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另一方提出抗辩及其抗辩理由,法官居中判断诉讼请求和抗辩的事由是否成立,从而作出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决。作出裁决必须以当事人的请求和抗辩的事由为基础,而不能依据当事人未主 X 的事由。如果义务人针对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的诉求不主 X 诉讼时效的抗辩,法官就不能以权利人的主 X 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否则,就侵犯了义务人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包括当事人是否抗辩以及选择什么理由进行抗辩的权利,专属于当事人,而不能由法官行使。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多数对此持支持态度,并且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一般较大,
4、出于对保护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持谨慎态度。(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特殊性诉讼时效制度的起源于对基于契约之债而生债权请求权的规 X,后被扩大应用于基于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就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抽保护的人格权,就是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不是一个具体的人格权,而包括几个人格权。这一理论在我国法律理论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对于生命健康权的完整理解,应当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5、和身体权这1/5样三个人格权。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民法对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只要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机理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受到在此破坏,使受害人的人体生理机能、发育
6、、体质等综合发展状况在原有的水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的水平。造成这种结果,就构成侵害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结果有三种形式:造成人身损害,经过治疗愈合;经过治疗留下了残疾;造成了其他疾患。身体权,在法律上,专指自然人的身体,即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人的躯体,包括:1、主体部分,即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2、附属部分,即毛发、指(趾)甲等附属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的整体。侵害身体权,就是侵害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包括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性完整和形式上完整。故鉴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主要是规律财产交易关系维护交易上的安全,加之人身权涉及公序良俗与人格尊严且与某种事实关系法律关系共存,所以各国法律在对人
7、身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莫不区别对待。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法律适用 1 年的诉讼时效。但鉴于我国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一般必须先经交警机关的事故认定,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加之当事人进行治疗、法医鉴定或如篇首案例中直接侵权人不明的特殊情况出现,使得 1 年的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时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还有不同之处。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8、件中常适用的几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用七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六部分用 13 条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鉴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 1 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认识和和做法很不一致,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事故认定书送达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权利主 X 日。下面笔者对这几种方式进行简要分析:(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通意见 第 168 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以
9、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在审判实践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间2/5离事故发生日未超过 1 年,被告方不会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因为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二)交警事故认定书送达日2004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 XX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诉讼时效 道路交通 事故 人身 损害赔偿 案件 适用 特殊性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