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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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结合专科起点本科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政治审查合格
2、2、完成法学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程科目中 50%的成绩达到要求的分以上,其他各科成绩达到 60 分以上(含 60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到此标准,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3、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含良)以上;4、在学期间通过学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者中国政法大学统一组织的俄语,日语等专项考试,成绩合格;或者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5、获得法学本科毕业证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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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位 授予 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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