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业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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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专业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等专业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 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提供劳务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将所学专业知识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方式之一。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
2、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贫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第二章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总务处、团委等协同做好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资助
3、资金的管理、统计及发放工作。第三章 岗位设置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勤工助学岗使用系部、处室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各系部、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提出设岗申请,经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经组织人事处核实为缺编的系部、处室,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活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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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专业学校 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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