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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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委托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 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清单辨识、方案评审、条件验收、领导带班、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五条
2、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施工工期、工艺要求、劳动力安排、分部分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等条件,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危大工程清单应当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住建部关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还应当包括带班领导信息、重大风险点位明细以及施工条件验收的节点和标准。第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专业承(分)包单
3、位技术负责人、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第八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施工单位应当从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程序、方式、内容以及专家选取应当执行天津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方案论证指南。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重新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的程序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
4、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和论证。第十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在方案中确定的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应当进行条件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检测、监测情况;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视频监控情况;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等。第十一条 条件验收应当履行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复检、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专项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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