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动火管理制度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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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动火管理制度井下动火管理制度一、动用火申请(动火措施不合格严禁动火,私自动火按事故追查)1、凡在井口周围 50m 范围内及其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等的井下全负压通风地点施焊(火焊、电焊)作 业,使用手枪电钻、电烙铁、喷灯、录像、照相、烟雾试验 等工作,均为井下井下动火动火,必须办理井下动用火申请手续。2、井下动火井下动火每一次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按措施编制的“五个一进行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3、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24 小时内),严 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措施内 容可打字).4、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均不准动火,煤层巷道(包括工作 面的进风巷)严禁动
2、火。5、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中必须标 明动火时间、动火内容、具体动火部位、动火单位、并附有 动火区域平面图.由动火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负责人 签字盖章后方可报矿审批.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1、动火措施必须有机电科、保安区部门审批,再由主管通风领导审批,最后经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2、地面动火由保卫科审批,并按有关“消防条例”执行。3、动火申请一式四份,审批后报送矿调度、安监处、保安区(救护队)三、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井口周围及井筒、选煤厂动火由救护队负责监检;井 下动火由保安区瓦检员、安监人员在现场进行自始至终的检 查与监督。没有监活火人员动火按事故追查,监火人员没按 时
3、到现场罚监火人员100 元。2、井下动火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得使用打火机或其他 火种,火柴必须由瓦检员或专职监管人员携带和保管,入井 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根数.否则罚施工单 位 200 元。3、动火措施审批后必须向全体与动火有关人员进行贯彻 并严格按措施执行,达不到要求不得点火作业.否则按事故 追查。4、动火必须在所批准的时间内进行。更改必须请示审批 人员同意,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7、在上风流排瓦斯、主要通风机停运、捣机期间井下严禁动火。否则按事故追查。四、井下一般动火具备的条件及安全措施:1、煤仓、箕斗等动火前清净内部浮货,彻底洗尘,并严格检查内部瓦斯,方可施工,上部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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