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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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企业。市政府出资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2、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全部,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政府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其次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国资办依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
3、八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市国资办托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 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担当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削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的管理。政府性投融资
4、公司每年年初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建设项目,测定年度资金须要量,并制订年度融资安排。年度融资安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2 在融资安排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须要调整融资或项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涉及增加负债建设项目的,由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 市政府同意后,调整年度融资安排;不涉及负债建设项目增加,但须要调整安排融资额的,调增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备案,调增金额在1亿元(含)以 上的,由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
5、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批准专业从事投资业务的国有独资企业开展股权性对外投资和500万元(含)以上的非股权性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出借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下属全资子公司相互出借资金,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确定)。同一主管 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相互出借资金,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对除下属全资子公司和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单位出借资金。 第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的管理。政府性投融资
6、公司相互供应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 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下属全资子公司相互供应担保,由公司董 3 事会确定(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确定)。同 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相互供应担保,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对除下属全资子公司和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单 位供应担保。 经市政府批准专业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国有独资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运作。 第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运用权购建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土地运用权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经
7、营性土地运用权及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 建非经营性土地运用权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土地运用权及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 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公务用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购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购置的资
8、产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选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选购。 4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方法(甬财政基2022908号)、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方法(余政发202252号)、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方法(余政发200471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 用、结算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其中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 准
9、后,实行公开招标。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住宅房屋出租和因拆迁暂住的住宅房屋出租等特别状况,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 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以协议出租;其他需协议出租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固定资产及土地运用权转让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运用权转让,转让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 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转让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 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
10、权转让,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5 其次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亏损企业、微利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其次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及报废、应收账款报损、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的核销,核销资产50万元以 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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