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地拆迁律师燕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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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株洲市人民政府负责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以下简称城市四区)和云龙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为我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征收部门组织
2、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云龙示范区国土建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云龙示范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下设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负责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在我市城市四区分别设立房屋征收中心,由征收中心承担各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并根据
3、本区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及时建设、筹集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第七条发改、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及第九条之规定。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确定拟征收范围,审查拟征收范围内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九条征收范围确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30 日内组织规划、国土、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4、组织调查登记,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一条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维稳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核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征求公众意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汇总后,报请本级政府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在提交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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