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恒大地产集团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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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制度用于地区公司的工程进度款、预结算及下属公司的对外工程结算管理及考核。第二条第二条 预结算工作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保守机密。第二章第二章 工程进度款审核工程进度款审核第三条第三条 工程部须在接到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报表后 24 小时内完成审核,报主管工程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 48 小时内审批完成后提交预决算部.未按时间签批的,每违反一次,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一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工程部重复或提前申报、超报工程进度或进度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罚经办人
2、 1000 元、部门负责人 500 元,预决算部考核。性质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第四条第四条 预决算部在收齐进度款申报资料后,48 小时内(不含对数时间)必须审核完毕并填报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送至合同管理部.施工单位对进度款金额不认可的,预决算部应在上述时间内将有关资料一次性反馈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回复意见后,预决算部须在 4 小时内核算完毕,再与施工单位对数,直至达成一致后 2小时内交合同管理部。未按上述时间签批的,每违反一次,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一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预决算部进度重复申报的,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
3、负责人500 元;计算错误造成当期进度款超付 10%以上的或超付的没在下期进度款扣回,每次扣罚经办人 1000 元、部门负责人 500元。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考核。性质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第五条第五条 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每月 30 日前对上月预决算部已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按份数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主要抽-1-查各项目的主体、装修、园建、桩基础、保温、土石方等工程。未完成抽查比例的,扣罚部门负责人500元,地区公司管理及监察部考核.第六条第六条 工程款严禁超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特殊情况须按权限报批.第三章工程结算第三章工程结算第七条第七条 工程部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
4、收)后四个月内、其他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结算资料提交预决算部,未按时提交的,每次扣罚工程部负责人 500 元;工程部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后20 天内完成审核,每延期一天扣罚工程部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 500 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第八条第八条 工程部按附表二要求的内容审核结算资料,并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1、未按附表二要求提交结算资料的,每项扣罚工程部经办人100 元、部门负责人 50 元,预决算部考核。2、在结算资料审核中出现工程签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次每处扣罚工程部和工程技术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 500 元;结算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次每处
5、扣罚工程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预决算部考核.3、各部门在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进行事后确认导致增加造价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并报相应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确认。资料虚假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第九条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化系统上线前,工程技术部每月5日前将累计工程竣工验收台帐报地区公司预决算部和预决算审计部,每延迟一天,扣罚工程技术部负责人100 元,提交有错误的,每次扣罚工程技术部负责人 200 元,预决算部考核。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化系统上线后,由工程部在验收后一天内录入系统,每延迟一天,扣罚工
6、程部负责人 100 元,工程技术部考核。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所有结算资料由工程部提交给预决算部,预决算部不得接收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结算书除外),否则,给予预决算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降一级工资的处罚,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2-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结算分段审核1、结算分段审核适用于地区公司主体、装修、园建、铝合金、智能化工程(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2、预决算部应在结算前拟定工程结算分段审核方案,经地区公司主管预决算的公司领导同意后,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审批(结算分段方案通过 EMS 系统审批)。未报批或未按审批方案执行的,每次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 1000 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第十三条第十三
7、条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的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未完工、未验收合格的工程不能进行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特殊情况的,必须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未报审批而进行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的,每次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1000 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结算时限1、预决算部结算出数并回复意见给施工单位的时间:自收到结算资料次日起,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 8 天内;100 万元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的 15 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 3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 30 天内。每延迟一天,扣罚经办人 100 元、部门负责人 50 元,综合计划部考核。2、预
8、决算部每次收到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后,须在以下时间内回复意见: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 2 天内;100 万元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 3 天内;300 万元以上的 5 天内。每延迟一天,扣罚经办人 100 元、部门负责人 50 元,综合计划部考核。3、预决算部结算总时限(包括审核、对数、落实审计意见):自收到结算资料次日起,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的 15 天内;100 万元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 25 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3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50 天内。第四章结算审计第四章结算审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结算审计范围与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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