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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革一、英国普通法中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的缺陷英国普通法中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是由 19 世纪英国法院审理的“哈雷”案(1868)、“菲利蒲诉埃尔”案(1870)及“马沙度诉丰特斯”(1897)案所确定。根据该规则,在外国实施的行为,假如在英国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务必满足二个条件:该行为务必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假如在英国实施,依英国法能够作为侵权起诉;依行为地法,该行为并不是正当的行为。这种由法院地法与侵权行为地法联合支配的“双管”(double-barrelld)规则,不仅其理论根据受到猛烈抨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难以克服的弊端。2.对法院地法的过度依靠性。根据“双管
2、”规则,关于在外国实施的侵权行为能否在英国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取决于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的“联合效果”。但是法院地法与侵权行为地法的轻重分配比例并不是均等的,英国法院在审查针对在外国发生的行为能否在英国提起侵权诉讼时,不是从侵权行为地的外国法开始,以法院地法的影响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到一定程度,而是适用法院地法,仅容许侵权行为地法有若干影响。4 英国上诉法院在“马沙度诉丰特斯”案中指出,行为地法的作用仅是推断该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而“不正当性”仅要求该行为依行为地法具有可处罚性,并不要求这种“不正当”行为根据行为地法产生一种能够起诉的损害赔偿义务。5因此,对“不正当性”的要求能够通过多种方
3、式获得满足,这实际上将法院地法的作用置于首位。在“双管规则”的要求获得满足后,英国法院又将法院地法的作为侵权事件的准据法。这种对法院地法的极端依靠性,在其他国家是极为罕见的。63.“双管”规则的适用产生不公平结果。在外国发生的侵权行为,不论其与英国存在何等程度的联系,“双管”规则均要求适用英国法进行判决,而行为地法仅对该行为是否“不正当”作出推断。这种封闭的机械地选择准据法的方式,使得本应适用的有关国家的法律得不到适用,从而必定对侵权事件当事人产生极不公平的结果。当被告的行为依行为地法是不正当的,而英国法认为不具有可诉性时,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便会失败,从而使得被告躲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
4、由于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所针对的行为依英国法务必具有可诉性,这无疑鼓励原告选择法院(shoppingforum)这一不正常现象的发生。同时由于原告只须证明被告的行为依行为地法具有“不正当性”,而不是可诉性,即使被告的行为仅产生刑事责任,也符合“不正当性”的要求。这种对行为性质不加以适当限制的宽容作法,虽有利于原告请求权的实现,但这是对被告的不公平为代价的10。二、对开放性的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方式的探索普通法中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方式机械性、专断性与不明确性所产生的种种不公平结果,促使英国立法者、法官与学者从不一致角度提出各类设想,并进行不一致程度的改革。英国上议院在“博伊斯诉查普林”案(1971)
5、中,从限制“不正当性”的含义与增加例外规则入手对“双管”规则进行改良。威尔博福斯法官认为,应该给予侵权行为地法更为合理的作用,因此,根据法院地法具有可诉性的行为,同时务必依行为地法具有可诉性。威尔博福斯法官继而指出,威尔士法官在“菲利蒲”案中的“双管”规则只是通常规则,关于侵权事件中的特殊事项,务必考虑不一致的利益与政策的要求,在该事项与其他国家存在最密切联系时,单独适用该地的法律 13。“博伊斯诉查普林”案中所确立的“双重可诉性”规则与例外适用规则,给“双管”规则注入了一些灵活与明确的成份。但“可诉性”要求只强调行为的民事可诉性,以排除刑事责任行为与成文法补偿体制下的补偿请求权,并没有考虑该
6、可诉性三、革命性的立法改革(一)各类规则联合“分治”。1995 年新法第 10 条明确规定,普通法中的“双管”规则与例外规则不再适用。这样过去受“双管”规则与例外规则调整的侵权事件由新法支配,而未受上述普通法规则调整的海事、航空及其他侵权事件则仍受原先规则支配。由于新法以侵权行为地法对侵权事件的单一操纵作为基本原则,并以替代规则为例外。为防止由于新法的适用而给英国公民的言论与出版自由权造成损害,新法第 9(3)条规定,关于诽谤侵权请求,仍受普通法中的“双管”规则与例外规则调整。这样,在英国的侵权领域出现了成文法规则、普通法规则与其他规则联合“分治”的局面。(二)灵活性与可预见性的相互协调。建立
7、灵活性与确定性相协调的准据法选择模式以调整各类不一致性质的侵权事件,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现行英国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体系充分表达了这一趋势。1.准据法选择方式的灵活性。为调整不一致性质的侵权事件,新法设置了两个规则:通常规则与替代规则。而通常规则又区分构成侵权的事件发生在一个法域与发生在数个法域两种情况。关于前者,则适用该法域的法律。而后者:人身伤亡的侵权事件,适用受害人遭受侵害时的所在地法;财产损害事件,适用该财产受损时所在地法;假如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地则将构成侵权事件的最重要因素发生地法作为侵权事件准据法。在适用通常规则导致不公平结果时,新法同意法院适用替代规则以资救济。第
8、12 条规定,假如通过比较有关因素的重要性,适用其他有关国家的法律比根据通常规则应适用的法律“更真正适当”时,则适用其他有关国家的法律。新法尽管没有规定进行比较应遵循的原则,但明确了应考虑的因素。这样,既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又能防止其任意专断。2.保证准据法选择结果一定程度的确定性。普通法中的“双管”规则尽管具有极强的确定性,然而这种确定性是通过对法院地法的过度依靠取得的,是以结果的不公平为代价。而新法通过灵活地确定侵权行为地法作为选择侵权事件准据法通常规则,同时以“更真正适当”作为适用替代规则的条件。但由于在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上采纳“最重要因素发生地”标准,从而使得准据法选择结果的确定性
9、只保持在一定限度内。通过这种立法技术,保证侵权行为地法对侵权事件的单一操纵,从利益分析、领土主权、当事人合理期待、通常正义概念而言,是完全正当的。19(四)保证了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在对事效力与空间效力的统一性。“双管”规则所产生的苛刻结果与例外规则适用的不确定性,使得英国各法域的法院在审理发生于外国的侵权事件时,并未将上述规则作为英国国内的统一冲突法而予以适用。20关于发生在英国任一法域内的侵权事件,则由英国国内法排他性支配,而不考虑该侵权事件是否与外国存在更为密切的联系,侵权事件当事人是否为英国人。21新成文法改变了这一现状。该法第 9(6)条规定,为避免疑义,同时不损害本法第14 条的
10、实施,本法如同适用于发生在外国的侵权事件,适用发生在英国境内的侵权事件。第14 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发生在国外,并受普通法中侵权准据法选择规则调整的侵权事件。这样新成交的侵权事件的调整上达到了对事效力的统一,排除了英国国内法对发生于英国境内的侵权事件排他性调整的可能性,同时也消除了各法域法院三、革命性的立法改革(一)各类规则联合“分治”。1995 年新法第 10 条明确规定,普通法中的“双管”规则与例外规则不再适用。这样过去受“双管”规则与例外规则调整的侵权事件由新法支配,而未受上述普通法规则调整的海事、航空及其他侵权事件则仍受原先规则支配。由于新法以侵权行为地法对侵权事件的单一操纵作为基本原则
11、,并以替代规则为例外。为防止由于新法的适用而给英国公民的言论与出版自由权造成损害,新法第 9(3)条规定,关于诽谤侵权请求,仍受普通法中的“双管”规则与例外规则调整。这样,在英国的侵权领域出现了成文法规则、普通法规则与其他规则联合“分治”的局面。(二)灵活性与可预见性的相互协调。建立灵活性与确定性相协调的准据法选择模式以调整各类不一致性质的侵权事件,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现行英国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体系充分表达了这一趋势。1.准据法选择方式的灵活性。为调整不一致性质的侵权事件,新法设置了两个规则:通常规则与替代规则。而通常规则又区分构成侵权的事件发生在一个法域与发生在数个法域两
12、种情况。关于前者,则适用该法域的法律。而后者:人身伤亡的侵权事件,适用受害人遭受侵害时的所在地法;财产损害事件,适用该财产受损时所在地法;假如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地则将构成侵权事件的最重要因素发生地法作为侵权事件准据法。在适用通常规则导致不公平结果时,新法同意法院适用替代规则以资救济。第12 条规定,假如通过比较有关因素的重要性,适用其他有关国家的法律比根据通常规则应适用的法律“更真正适当”时,则适用其他有关国家的法律。新法尽管没有规定进行比较应遵循的原则,但明确了应考虑的因素。这样,既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又能防止其任意专断。2.保证准据法选择结果一定程度的确定性。普通法中的“双管”规则尽管
13、具有极强的确定性,然而这种确定性是通过对法院地法的过度依靠取得的,是以结果的不公平为代价。而新法通过灵活地确定侵权行为地法作为选择侵权事件准据法通常规则,同时以“更真正适当”作为适用替代规则的条件。但由于在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上采纳“最重要因素发生地”标准,从而使得准据法选择结果的确定性只保持在一定限度内。通过这种立法技术,保证侵权行为地法对侵权事件的单一操纵,从利益分析、领土主权、当事人合理期待、通常正义概念而言,是完全正当的。19(四)保证了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在对事效力与空间效力的统一性。“双管”规则所产生的苛刻结果与例外规则适用的不确定性,使得英国各法域的法院在审理发生于外国的侵权事件时
14、,并未将上述规则作为英国国内的统一冲突法而予以适用。20关于发生在英国任一法域内的侵权事件,则由英国国内法排他性支配,而不考虑该侵权事件是否与外国存在更为密切的联系,侵权事件当事人是否为英国人。21新成文法改变了这一现状。该法第 9(6)条规定,为避免疑义,同时不损害本法第14 条的实施,本法如同适用于发生在外国的侵权事件,适用发生在英国境内的侵权事件。第14 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发生在国外,并受普通法中侵权准据法选择规则调整的侵权事件。这样新成交的侵权事件的调整上达到了对事效力的统一,排除了英国国内法对发生于英国境内的侵权事件排他性调整的可能性,同时也消除了各法域法院各行其道的做法,实现侵权冲
15、突法空间效力的统一。注释:1 Castel,CandianconflictofLawsM.2nd1986.p.605。2 DiceyandMorris,TheconflictofLawsM.12thed1993.p.1488-1489。3 CheshireandNorth,PrivateInternationalLawM.12thed1992.p.540。5 DiceyandMorris,TheconflictofLawsM.12thed1993.p.1496。6 North,GeneralCourseonPrivateInternationalLawJ.Vol11990.p.210。7 No
16、rth,GeneralCourseonPrivateInternationalLawJ.Vol11990.p.210。8 DiceyandMorris,TheconflictofLawsM.12thed1993.p.1484。9 Stone,ConflictofLawM.1995.p.282。10 North,GeneralCourseonPrivateInternationalLawJ.Vol11990.p.210。11 DiceyandMorris,TheconflictofLawsM.12thed1993.p.1509-1510。12 North,GeneralCourseonPriva
17、teInternationalLawJ.Vol11990.p.212。13 CheshireandNorth,PrivateInternationalLawM.12thed1992.p.535。14 CheshireandNorth,PrivateInternationalLawM.12thed1992.p.535。15 DiceyandMorris,TheconflictofLawsM.12thed1993.p.1497。16 North,GeneralCourseonPrivateInternationalLawJ.Vol11990.p.223-224。17 CheshireandNorth,PrivateInternationalLawM.12thed1992.p.560-561。18 肖永平:英国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及其影响,外国法译评 1993 年第 4 期。19 Stone,ConflictofLawM.1995.p.286。20 DiceyandMorris,TheconflictofLawsM.12thed1993.p.1490。21 DiceyandMorris,TheconflictofLawsM.12thed1993.p.1502-1503。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