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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1 1、事故分类与管理、事故分类与管理1.1 事故可按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1.1.1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1.1.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1.1.3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1.1.4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1.1.5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1.1.6 爆炸
2、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1.1.7 破坏事故:指被蓄意制造的事故。1.1.8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1.2 生产(工艺)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质量事故由技术质检部负责管理;火灾、爆炸、交通、破坏事故、伤亡事故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及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2 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2.1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2.2 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2.3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3、执行。2.4 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3 3、抢险与救护、抢险与救护3.1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3.2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安全保卫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3.3 对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4 4、事故报告程序、事故报告程序14.1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
4、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 2 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4.2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在 8 小时内按规定填写书面事故报告上交企业的主管部门。4.3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24 小时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4.4.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要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4.5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4.6 凡因工负伤,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计,如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
5、重伤转为死亡,则不要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5 5、责任划分、责任划分5.1 企业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5.2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规章制度,主管领导不颁发或组织实施的,由主管领导负责。5.3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能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5.4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
6、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5.6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自行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的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5.7 因“三违”造成事故的,由“三违”人员负责。5.8 学徒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师傅负主要责任。6 6、调查和处理、调查和处理6.1 事故调查6.1.1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
7、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办理。6.1.2 对一般事故(经济损失 1000 元以下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26.1.3 对重大事故(经济损失 1000 元及以上的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6.1.4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主管责任人、安全部门、相关管理、技术部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相关单位等人员组成。6.1.4.1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6.1.4.2 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总经
8、理或负责安全工作的副总指定。事故调查小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小组的工作。6.1.4.3 事故调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6.1.5 事故调查小组的职责和权限6.1.5.1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
9、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1.5.2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6.2 事故处理6.2.1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来执行。6.2.2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6.2.3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大小、轻重情节、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6.2.4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6.2.5 对防止事故扩大或事故抢救中有功的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36.3 各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4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