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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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使人事关系管理 与人员聘用分离,达到学校与聘用人员之间只存在劳动聘用 关系,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挂靠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从而实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更好地为学校建设服务,特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 20042004 年 8 8 月 1 1 日起,对新进校工作的本科学 历和未获得硕士学历的中级以下职称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并与学校签订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自 签字之日起建立人事代理关系,聘期分为一年、二年和三年 三种。第三条 学校与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 协议书,代理手续由学校办理,并由学校支付聘用期间的代
2、 理管理费。第四条 聘期管理(一)被聘人员应遵守国家、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对其履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二)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者,享受本校正式职工待遇。(三)学校负责人事代理聘用期间的被聘人员原有身份 的确认、工龄核算、核定档案工资;办理职称资格评定、各 项等级考试、政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办理社 会保险;管理党团关系等。如需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 理的有关事宜,必须事先征得学校的同意。(四)计划生育工作由学校负责管理,凡违反计划生育 政策者,一律解聘。第五条 合同终止、解除后,聘用人员自然回到日照市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时终止与学校的一切关系。第六条 聘用合
3、同期满后,根据聘期表现和学校岗位需 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继续与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第七条 对特殊专业引进人才,家属安排经研究可不受 本办法约定。第八条 如聘用人员的聘期至退休时,其退休按学校现 行的在职人员有关政策执行。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不管晋升到何种职称或 取得何种学历,其用人关系仍适用人事代理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相抵触 之条款以本文为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聘用合同书位单甲经济类 型名称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全额事业方法人代 表联系电 话白玉慧联系人山东
4、省水 利厅主管部门姓名性 别乙方单位年龄身份证 号户口所在地现人事档案 存放为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鲁人发200010200010号)规定,在甲方 _(单位)与乙方 _(员工)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其中使用期为个月,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三、甲方应负义务1 1、根据有关法规,保护乙方的各项合法权益。2 2、保证实行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 8 小时,平均每 周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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