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暂行办法(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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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附件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财政厅等厅局关于自治区整合科技资金加大 R&D 投入的使用(暂行)办法,制定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实行事前科技查新备案,事后部门、专家鉴定或评估的方式。第三条第三条 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和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二、补助标准第四条第四条企业自主立项开展的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新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给予 20%的补助。第五条第五条企业牵头建立
2、产学研用联盟实施成功的研发项目和企业承接科研院所、高校重大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的项目,分别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和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 20%的补助。第六条第六条企业获批的 973 计划、863 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项目批复的国拨资金额度给予 20%补助。第七条第七条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按标准研制实际投入给予 20%的补助。可编辑精品文档第八条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第四至第七条相关类别,补助标准提高到30%;对创新贡献大、示范带动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上述相关类别,补助标准提高到 40%。第九条第九条企业承担的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
3、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对研发投入在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治区先期安排10%的引导资金,剩余补助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第十条第十条以上各类补助标准最高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三、申请、审核与审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成立由自治区科技、经信、发改、农牧、财政、党委政研室等部门组成的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及发布下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申请后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后补助资金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重点方向、领域发布申报通知。(二)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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