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星临时加压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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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星临时加压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12.联系方式3.监理人3.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 .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 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总监理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 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那么应取得这种批准。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 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 效的证明。3.3 监理人员3. 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 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1.1 4.4除通用合同条款
2、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 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3.6 监理人的宽恕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 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 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 赔偿要求。3.7 发包人委托的建设管理方及派驻的工程师(如有的话,必须按双方约定的 职责执行)发包人委托建设管理方承当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管理方:建设管理方派驻的工程师:职务: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现场相关事宜,检查和监督
3、承包人和监 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计量 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详见双方约定的职责 和委托人下发的工程建设管理方法。4.承包人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带格式的:紧缩量 0 05磅带格式的:字体:小四,(国际)宋体,紧缩量 0. 05 磅带格式的:紧缩量。05磅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协助发包人力、理临时占地的手 续j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
4、行、维护、管理和撤除。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 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 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做好本工程 施工范围周边的交通疏解工作,根据交警意见做好本工程试围蔽、分段夜间施工、 临时修复路面恢复通车,增派临时交通协管员、路标恢复、交通疏解方案调整等一 系列协助交通疏解工作,确保施工期间道路周边范围的交通安全不受影响,相关费 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 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
5、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 商定或者确定。1004. 1. 10其他义务(1)承包人无需编制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15天内,向发包人 提交竣工图。(2)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工结算申 请书文件,逾期或者不按规定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做出判断并报送给结 算审核方,以保证结算的连续性。(3)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包括并不限于提供工程或账务资料 和说明。(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当:承包人必须按施工规范及市政 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对路基密实度、弯沉值、混凝土试件、钢材的物理、力学 性能等进行测试,为质量
6、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检测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在进 行分部隐蔽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供必要的检验、测试数据,否那么发包人代表有权 拒绝验收签证。(5)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其费用 含在合同价款中。(6)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 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 通知发包人。(7)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防止的干扰,并 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负责与外界进行协 调,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8)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
7、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施工场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种困 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 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 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 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由于施工场地障碍条件或现场各种 不利条件发生造成大型机械屡次进退场的费用、怠工费、仓保费,均由承包人承当。(9)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 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承包人应负责将网 络终端接至发包人、监理单位。上述所发
8、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10)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廉洁责任书。(1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冲洗方案做好新装管道的试压、冲洗及消毒工 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2)承包人在覆土前必须测量确定管网支管、阀门、拐点等的坐标,经监理 复核确认后方可填土覆盖,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3)由于局部管道敷设靠近民房,需充分考虑基坑支护的相关技术及措施等 工作,如因施工过程中支护措施不当引起周边地基沉降等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及责 任,由承包人承当。(14)管道铺设后,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纸要求对管坑马上进行回填,如因回 填不及时所引起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当。(15)承包人应
9、认真进行现场勘察,积极与道路施工、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进 行沟通协调,确保管道阀门井的标高与道路路面最终的实际标高一致,充分考虑因 路面标高相对于施工图调整或配合道路扩建所导致已完工的阀门井需要提升或下降 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对此进行签证或增加费用。(16)承包人在施工完工后90天内根据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101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2) 61号) 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如期完成的, 每逾期一天扣罚合同价的1%。(17)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本钱工程结算工作,由于
10、承包人 原因未能如期完成的,每逾期一天扣罚合同价的1%。(18)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余泥排放证等各种施工证件,并办理质 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上述所发生的费用,除政府有关规定须由发包人缴付的局部 以外,其余局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当。(19)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0)由承包人负责自行解决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通讯设施等问题,费 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1)承包人负责委托具备勘察测量资质的单位对所提供的道路测量控制桩、 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按专用条款8. 3规定执行,其费用已包含在
11、合同价款 中。(22)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 的审计机构的工作。(23)跨城区的管线工程在施工验收及档案资料移交阶段,承包人提供的地下 管线竣工测量数据除了满足当地规划部门、城建档案馆的坐标要求外,还需向发包 人提供带有广州市城建坐标系的竣工测量数据。承包人编制的竣工图、提供的竣工 测量册应完成测量坐标成果转换的,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外支 付。(24)承包人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办理现场签证时,须依据广州市自来 水建设工程现场签证有关管理方法办理。(25)承包人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 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
12、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 218号)住 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 (2014) 44号)要求,办理施工单位法人授权代表书及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26)如工程根据设计及有关规范需要做好深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的,承包人 需充分考虑基坑支护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措施等工作,如因支护措施不当引起周边地 基沉降等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当。基坑支护施工方案的由承包人自行申报,并由承包人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承包 人邀请的评审专家人员及资质应取得发包人同意,评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 合同价款中,评审费用由承包人承当。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专家评
13、审意见进行修改 完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假设基坑审查意见认为需进行调整的,那么在保证不削弱原设 计方案及基坑安全的前提下,承包人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费用不再另行支付;承 包人须在审查批复后7天内提供修改后的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27)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 和维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 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2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按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要求,做好施工期及植被恢复期的环境监 测、水土保持等配合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
14、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量 支付。(29)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监督检测监测单位积极合作,紧密102联系,及时提供工作计划和便利条件。结合国家法规、施工图纸、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的要求完成质量监督工作。(3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有需要,另行协商。4.2履约担保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奠之内,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 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 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 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按照中标合同额项提交(具体由发包
15、人视工程 重要性、合同金额等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中标合同额的10%)履约担保是本合同 的附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将作为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承包人以履约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银行保函到期前,承 包人应提前7天向发包人提交新的保函以替换即将到期的保函且新提交的保函的期 限延长不得少于6个月。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银行支付 其担保的全部金额。当发生违约情形而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罚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 履约保证金余额少于剩余工程量的10%,或者少于合同总价的2%的,承包人应在收到 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在7天内补足补足后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应相当于剩余工程量的
16、10%,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否那么按两者较高者补足。对于未按时限要求补足 的,发包人有权扣罚剩余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4.2. 1.2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造成一切不良社会影响后果 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0万元/ 次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的雇员所提供的数据直接将劳务工资支付给 承包人雇员,并在应付、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其他款项中扣除。上述行为对发包人 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4. 2. 2履
17、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履约担保的退还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4. 2. 4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承 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 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 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4.3分包4. 3.2市政工程原那么上不准分包,以保证工程质量。但有特殊要求或专业性强 的局部分部(或分项)工程承
18、包人自己完成却有困难时,可分包出去,分包应遵循 以下约定:(1)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工程,必须分包给可靠的符合工程技术资质的施工单位, 并要将分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装备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报送给发包方备案。发包人 不同意的分包人,承包人不能选用。未报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人,一律不能进场。(2)分包人企业类别原那么上应与承包人相同,假设分包给低类别的施工单位,分 包局部工程按分包人类别计算。(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103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承包人与分 包人签订的
19、施工合同不能约定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 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 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 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 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应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分包人约 定分包人就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及工程结算问题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民事权利。如 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工程价款支付和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自行解决。 一旦发生诉讼,分包人直接起诉承包人、发包人的,承包人保证承当全部赔偿责任, 发包人也有权
20、直接抵扣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进度款)、解除承包合同,赔偿损 失。如发包人代为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 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当。(6)承包人不得授权分包人或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向发包人递 交竣工结算报告等结算资料及进行工程竣工结算。(7)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 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8)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规定任何责任和义务,其分包 工程费用、分包管理费、利润以及税费,
21、均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不得 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追加费用。(9)分包施工单位为:/4. 3. 4此款不适用。4.5承包人工程经理4. 5.1承包人工程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 合同条款第11. 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 接收证书前,工程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工程的工程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 承包人不得更换工程经理。承包人工程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 载明。4.5.5 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工程经
22、理(注册 建造师)和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承包人 须按2万元/次/人的标准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5.6 承包人的工程经理(注册建造师)、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 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 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工程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投 标文件中拟定的工程经理(注册建造师)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及时地、 始终地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签订后,项 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工程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那么监理人不签发开工令,工期 不顺延;施工中班子
23、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人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 离开工地,监理人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 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如有)损失的,发包人和建 设管理方(如有)保存索赔的权利。4.5.7 5.7管理团队考勤104发包人、承包人一致同意,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或监理人对其投标文 件中承诺的管理团队人员施工现场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考勤检查结果。如承 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管理团队人员发生变化,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更换的人员资历、学历、 职称、工作经验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4.
24、57.2管理团队人员(含工程经理)每人每月应有25天或以上的出勤记录, 如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考勤检查中,发现管理团队人员的考勤情况未到达上 述要求的,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须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每次1万元的违约金,如 因考勤天数未达上述要求导致缺席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 例会,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除支付考勤违约金外,还需按专用合同条款第4. 5. 5 款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4. 7撤换承包人工程经理和其他人员4. 7.1承包人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本工程验收前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允许 更换,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更换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扣减 50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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