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连片示范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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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振兴连片示范工程招标文件序号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估价最终定价不得超出相应的预算审核价中的暂定价), 最终以梅江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11.质量保证金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 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金额。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至个月。(一般为6 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保证金额:建安工程结算价的飨,中标人已提供工 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的,那么工程 结算款支付时不再扣除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星天内应当将剩余的质 量保证金(银行保函)返还承包人。12.1. 3. 1招标氾围及承包方式(1)招标范围:设计工
2、作包括方案设计、方案修改、施 工图设计等相关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预 算编制与修改、现场服务、配合完成竣工图(含验 收通过);施工工作包括合同中主要材料采购及各 项工程工程的施工、试运行和验收服务等内容。(2)工程承包方式:设计费结算价参考国家开展计划委 员会、建设部2002年公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 准,以梅江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本工程建安工 程预算审核定案价为计费额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 价,设计费结算价二工程设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 数(1.0) 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 X (1- 中标下浮率)结算;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结 算价二财政投资审核部门审定后建安工程费(含设备
3、 购置费)* (1-中标下浮率),按实结算。工程设计 图纸外增加或变更局部,需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证确定,套用中标下浮率按 实结算。13.计划工期设计工期:盟日历天,施工工期:些日历天(具体项 目工期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14.质量要求(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现行国家及地方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文件 应到达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规定等。(2)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竣工验收合格。15.1.4. 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资质条件:详见招标公告信誉要求:详见招
4、标公告 设计负责人:详见招标公告 施工工程负责人:详见招标公告 施工工程技术负责人:详见招标公告 专职安全员:详见招标公告21 .不可抗力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 下原那么承当:(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当;(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当;(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当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当,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
5、 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2 .违约22. 1承包人违约22. 1.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局部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 合同的全部或局部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 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
6、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监理人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 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100(9)承包人未严格按照其投标文件所列的工程管理机构在监理人指定的日期内派驻现场管理 人员进场,或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擅自更换工程管理机构人员,或者工程管理机构人员未经 监理人批准擅自离岗的。(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 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 1.1 (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应
7、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当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 1. 1 (2)目和第22. 1.1 (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 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 1.3项、第22. 1.4项、第22. 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第22. 1.1 (1)目和第22. 1.1 (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由承包人负责修 理(修改)、更换或返工,并承当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每出现一 次第22. 1.1 (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另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整 改仍未到达发包人要求和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可
8、以另行采取补救措施,并由承包人承当全部 费用和发包人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 3项、第22.1. 4 项、第22. 1.5项约定处理。(4)承包人发生第22. 1.1 (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承包人应承当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拒 绝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由承包人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承包人发生第22. 1. 1 (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属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或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由承包人承当的工期延误,按专用合同H. 4款执行。(6)因承包
9、人原因(如资金、技术力量、人员缺乏,拖欠民工工资、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 其他内部管理问题等)造成工程连续全面停工超过7天或比进度计划工期拖延超过14天的(承包 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停工或拖延工期),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第22. 1. 3项、第22. 1. 4项、第22. 1. 5项约定处理。(7)承包人发生第22. 1.1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由发包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的, 因此发牛的应该由承包人承当的费用超过剩余质量保证金的局部由发包人从尚未支付的承包人工 程款中扣除;工程款缺乏扣除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 索。(8
10、)承包人发生第22. 1.1 (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工程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没有按时进场、擅自更换、未经批准擅自缺离101 工地的,或者连续缺员达5天或累计缺员达10天以上的,由承包人按10000元/人次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停工整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当, 工期不予顺延。(9)承包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 期限内纠正。承包人应承当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 和(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10)因
11、承包人违约而应当赔偿给发包人的损失或(和)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按照以下 顺序支付:a、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b、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扣除;c、上述两项缺乏扣除局部由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支付。(11)依据梅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那么(梅市人社规【2019】 1号)要求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做好工人工资的拨付和管理工作。22 . 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7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 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
12、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 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暂时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 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当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3 .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 5款商定或确 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 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 同给
13、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并经审计机关审定后,发包人按照经审定的已完 工程价款的80%作为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在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余款由发包人在 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付清。其余工程款作为承包人违约金,发包人不再支付。(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102行。22. 2发包人违约22. 2.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不包括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造成的停工);(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3
1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除外)。22. 2.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 2.1 (3)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 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当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3. 2. 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一年内向承包人支付以下款项,承包人应 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以
15、下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 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该损失金额不超过承包人已完工程价款的10%;(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 归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10323.索赔24.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
16、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 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费用;(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 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费用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费用金额和(或)工期延
17、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费用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5款初步商定或确定追加的费用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初步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 包人。(3)承包人接受初步索赔处理结果的,属于工期延长的,按照经发包人批准延长的天数顺延 工期。涉及
18、增加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将追加价款计入工程结算价款经审计后确定。承包人不接受 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删除通用合同条款本款内容。变更为: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3.1 (1)项的约定执行。10423. 4发包人的索赔23.1.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 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价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 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 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4.争议的解决24. 1争议的解决
19、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 部门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意见的,可向工程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3争议评审(删除通用合同条款本款内容)25. 1合同条款的约定(1)本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2)就相同的合同条款号,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执行,同时删 除通用合同条款对应条款内容。(3)通用合同条款中有的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缺省的,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执行(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删除的除外)。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副本一式玖份,合同发包人
20、执正本贰份、副本叁份,承包人各执正本 壹份、副本叁份。(以下无正文)105(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承包人(联合体主体):(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1): (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2) : (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10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当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2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具体有关保修事项,双方约定如 下:(1)、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保修期限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约定的保修范围和规定的 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应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3)、本保修书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 件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4)、本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计算;(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6)、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
22、缺陷,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 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他人修理;(7)、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工程规定的保修范围: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 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年 月日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日107107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
23、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 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L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L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那么(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 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L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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