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借款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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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银行借款协议书(个人)银行借款协议书(精选15篇)(个人)银行借款协议书篇1以下简称借款方;以下简称贷款方。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 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 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用 于 o预计用款为一九一年 元;一九一年元;一九 年 元;一九一年 元;一九 年元;一九 年 元;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 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 个月进行,各 期还款金额见下表: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 应在计划还
2、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 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 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 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 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 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 利率档次确定。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 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 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 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 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本
3、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 一份;合同副本一份,报送_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保证方:(公章)法人代表:(盖章)开户银行和帐号:年一月一日(个人)银行借款协议书篇12银行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 入的、需要还本付息的款项,包括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长 期借款和不足1年的短期借款,主要用于企业购建固定资 产和满足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借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贷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4、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 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 承人、受让人。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 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 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 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 约的期
5、间。1.1.8 项目指公路。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 束。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 用。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 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 的非债务性资金。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 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2.1 借款人是依法
6、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 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 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 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 批准文件;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 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 询合同等;2.4 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 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 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2
7、.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 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 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第三条贷款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 款。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公路项目建设。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 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 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利率和利息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在本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
8、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 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 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 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 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 或办理下列事项: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 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 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 文件、收费权
9、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 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523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 财务报表、资料;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第六条提款和还款6.
10、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 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第六条担保6.1 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 权利。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 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 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 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 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 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第七条陈述与保证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6.2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
11、提取,即:Q)年月日,提款万元;(2)年月日,提款万元;(3)年月日,提款万元;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 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 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二贷款人所受利息损 失)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 内将贷款放出。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 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 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 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 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
12、提取 的贷款。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分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还款日还款本金数额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 期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 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 括但不限于:.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 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 者由保证人清偿。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个 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
13、款人协商同意 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 额不得少于万元。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 息,与本金一并归还。6.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 的还款计划倒JI质序减少贷款本金。6.1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 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 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第七条账户监管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 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
14、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 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 户进行监管。7.2 账户监管包括: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 有权拒付;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723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 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 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73.1 开立于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 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 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 取的款项
15、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73.2 2开立于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 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 定的支出:.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 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 款项。73.3 开立于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 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 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天的宽限期。73.4 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 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73
16、.4.1 目建设期:.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其他支出742项目经营期:.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其他支出。73.5 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 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 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 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73.6 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 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担保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 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8.1.
17、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 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 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 (见附件一)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 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 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 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 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 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8.14 4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
18、向 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 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第九条借款人承诺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 同项下的操作规程;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9.4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日 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 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 确认;(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 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 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3)签署和履
19、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 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 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 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 下义务的能力;(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 方权益的下列事件: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 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 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 变化;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 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20、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 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 况;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 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 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 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 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 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 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日内书面 通知贷款人。9.11 借款人应当及
21、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 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第十条贷款人承诺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 款;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 保密。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 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 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 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
22、议生效前,本合同依 然有效。第十二条保险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 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险、险、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 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 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 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 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 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条规定的 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 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
2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 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的违约金。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 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 利。13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 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的利息。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 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 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 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 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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