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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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江苏省建设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文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建设工程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厅二二 0000 九年八月九年八月第壹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委托方(全称):项目管理方(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协商壹致,订立本合同。壹、工程简介委托方委托项目管理方服务的工程简介如下
2、: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建设内容:5.工程总投资:6.建设工期(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二、项目管理工作范围三、项目管理工作期限(合同签约具体实施日期)后(个日历天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本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年)。四、质量标准五、项目管理取费:取费基价:费率:%金额=取费基价费率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于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奖励、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的取费按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有关约定执行。六、履约保函、保险及担保选项 A:于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为保证项目管理方切实履行职责,项目管理方向委托方提供(履约保函保险担保),额度为(总合同额的%万元)。选项 B
3、:本合同项目管理方不需提供履约保函、保险及担保。七、双方承诺1、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项目管理方支付项目管理服务酬金。2、项目管理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目标,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八、词语限定本合同协议书的关联词语含义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九、合同的订立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委托方:(签章)项目管理方:(签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
4、:(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壹般规定1.11.1 定义和解释定义和解释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于履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壹般性条款,由本合同文件第 1 条至第 18 条组成。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且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工程”指委托方委托项目管理方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建设工程。1.1.4“项目管理工作”指项目管理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包括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1
5、.1.5“正常工作”指于附录 A 中约定的服务范围。1.1.6“附加工作”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因非项目管理方原因,使项目管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7“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非项目管理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服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1.1.8“工程项目管理”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1.1.9“委托方”指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委托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6、。1.1.10“项目管理方”指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委托方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11“专业工作单位”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1.12“委托方代表”指委托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3“项目管理机构”指项目管理方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4“项目管理经理”指由项目管理方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管理机构工作的注册工程师(包括于相应的项目管理方注册的建筑施工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
7、1.1.15“壹方”指委托方或项目管理方;“双方”指委托人和项目管理方;“第三方”指除委托人和项目管理方以外和当事人壹方或双方发生壹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权利和义务的、其行为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1.1.16“日”是指壹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壹天开始的壹个公历月的时间段。1.1.18“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根据本合同应付的附加款额。1.1.19“建设资金”指按照合同应当支付给相应专业工作单位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质保金等各类款项,该款项不包括项目管理酬金。1.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
8、和数据电文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21“工程延期”指由于不可抗力和委托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1.1.22“工程延误”指非不可抗力回委托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拖延。1.1.2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1.23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1.21.2 对合同文件的解释对合同文件的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俩种(含)之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1.2.2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
9、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合同附录(6)中标通知书(7)投标文件及其附录(8)招标文件及其附录(9)描述工程项目的技术性文件(10)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壹致,且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于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
10、壹致的,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 条及专用条款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31.3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于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1.41.4 保密事项保密事项当事人壹方对于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壹方泄露或者于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壹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51.5 币种币
11、种1.5.1 如果建设资金用俩种之上货币支付时,双方应约定币种的名称、支付币种的百分比,以及支付汇率。1.5.2 如果项目管理费用俩种之上货币支付时,双方约定币种的名称、支付币种的百分比,以及按(固定或可变)汇率支付。第第 2 2 条委托方条委托方2.12.1 委托方权利委托方权利2.1.1 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的认定权。2.1.2 委托方有对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和工艺设计要求的认定权。2.1.3 委托方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2.1.4 委托方有权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委托方有权对项目管理单位合同谈判进行监督,委托方有权对项目管理
12、方制定的合同进行审核。2.1.5 委托方有权对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2.1.6 委托方有权依法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且对项目管理方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2.1.7 如委托方发现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项目管理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违规现象或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委托方有权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5款、第 17.6 款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项目管理方承担违约责任。2.22.2 委托方义务委托方义务2.2.1 委托方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初步设计(含概算)。2.2.2 委托方负责按规定办理投资许可证。2.2.3 委托方应
13、协调项目管理方和项目关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负责提供工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2.2.4 委托方协助项目管理方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负责缴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关联政策性费用。2.2.5 委托方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及专用条款的规定支付项目管理服务酬金。2.32.3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责任2.3.1 委托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3.2 因委托方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暂停或终止,而造成项目管理方实际损失的,应按照附加工作、额外工作报酬记取方式调整项目管理酬金,同时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14、责任。2.3.3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协商解决。2.42.4 委托方代表委托方代表2.4.1 委托方委派的代表,行使委托方权利,履行委托方义务。委托方代表依据本合同且于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委托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向项目管理方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管理方。2.4.2 委托方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权于专用条款约定。委托方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于其到任的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方。第第 3 3 条项目管理方条项目管理方3.13.1 项目管理方权利项目管理方权利3.1.1 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向委托方提
15、出合理化建议。3.1.2 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可向委托方提出合理建议。3.1.3 根据国家关联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如果项目管理方有甲级招标代理资质,则允许项目管理方于征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招标工作,关联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如果项目管理方有同类型监理甲级资质,则允许项目管理方于征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开展监理工作,关联费用由委托方支付。3.1.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项目管理方有权要求设计
16、单位更正。3.1.5按照保证质量、保证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有权会同监理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方。3.1.6 项目管理方于委托方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方事先批准。3.1.7 项目管理方有权拒绝委托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关联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3.1.8 项目管理方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服务酬金,项目管理方开展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因委托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能够向委托方索赔。3.23.2 项目管理方义务项目管理方义务3.2.1 项目管理方于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
17、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3.2.2 负责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可行性研究方案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3.2.3 制定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项目管理实施规划。3.2.4 项目管理方于委托方的监督下负责组织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签订关联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3.2.5 项目管理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及投标书中工程管理的内容的承诺,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3.2.6 项目管理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18、完成项目管理工作,收集关联资料,编制且向委托方报送工程进度方案和管理工作方案。且按约定时间向委托方汇报,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壹经察觉可能会影响工程成本、工期和质量的事件时,项目管理方有义务尽早通知委托方。3.2.7 项目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项目管理方负责紧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知委托方。3.2.8 项目管理方管理该项目期间,负责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且从维护委托方利益出发,维持或改善周边相邻单位关系,而不应以该项目和周边相邻单位关系为由,延误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3.2.9 负责完成本项目建设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协助项目委托方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
19、。3.2.10 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方的财产。于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3.33.3 项目管理方责任项目管理方责任3.3.1 项目管理方为项目建设期内的责任单位,于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项目管理方未能履行项目管理合同或未能完全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由项目管理方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3.3.2 项目管理方不得为追求投资节余而擅自缩小工程范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增大概算投资,否则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3.3 项目管理方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环境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3.43.4 项目
20、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3.4.1 项目管理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建立和健全和该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选派项目管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配备不低于投标书中承诺的管理及技术力量。3.4.2 于服务期限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项目管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但必须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且得到书面批准,且变更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提供的人员的条件。3.4.3 如果项目管理人员存于以下情况之壹,项目管理方应及时更换该项目管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2)违法或涉嫌犯罪;(3)不能
21、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3.53.5 项目管理经理项目管理经理3.5.1 项目管理经理经授权且代表项目管理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经理的姓名、具体职权于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委托方同意,且指定壹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项目管理经理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5.2 于紧急情况下,且无法和委托方代表取得联系时,项目管理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于事后 48 小时内向委托方代表送交书面方案。3.5.3项目管理方需更换项目管理经理时,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
22、托方,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管理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4.1 款约定的职权。项目管理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管理经理的,根据本合同第 14.2 款承担违约责任。3.5.4 委托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管理经理,项目管理方于接到更换通知后的 14 日内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方案。此后,委托方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项目管理方于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28 日内更换,且将新任命的项目管理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5.1 款约定的权限。第第 4 4 条进度管理条进度管理4.1 项目管理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进度目标,编制项目总体计划
23、,且报委托方审批,以经委托方审批的总体进度计划作为整个项目进度管理的依据。4.2 项目管理方有权审核各专业工作单位的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分级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调整、预测,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4.3 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方应进行进度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及时向委托方汇报进度控制情况。4.4 工程延期4.4.1 工程延期包括下列情况(1)委托方原因;(2)不可抗力;(3)按照第 3.1.4 款、第 3.1.6 款或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由委托方批准的工程顺延。4.4.2 发生工程延期,委托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 15.1.3 约定的附加工作计费标准向项目管理方
24、支付报酬。同时项目管理方有权就因工程延期对项目管理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索赔。4.5 工程延误4.5.1 工程延误包括下列情况(1)项目管理方原因;(2)专业工作单位原因。4.5.2 发生工期延误,项目管理方必须协同监理单位积极有效的进行进度控制,同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第 5 5 条质量管理条质量管理5.1 针对委托方提出的质量管理目标,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规划,且报送委托方认定。5.2 项目管理方应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分析、确定质量控制重点、难点;安排专业工作单位负责建筑施工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5.3 项目管理方于征得委托方认可后,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有权会同监理对施工
25、质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更换;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整改、返工。5.4 项目管理方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质量问题整改。5.5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5.6 项目管理方对本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移交前,负责签订各类保修服务协议,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修复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方负责建设工程和设备于国家规定保修期限内质量问题的解决。第第 6 6 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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