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品油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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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前言前言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以下简称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4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
2、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全省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库容10
3、000 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 1 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 10000 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
4、输车辆或 1 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 3 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城市和高速公路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 500 万人民币,地市级城市、省道、国道不少于200 人民币万,县城和县乡道不少于 100 人民币万。(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5、(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七)根据我省实际,三州(甘孜、阿坝、凉山州)以外不再新批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八)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 6 对;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 2 对;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 8 对;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 0.9 公里;5。农村加油网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 3 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 1 座;(九)加油站迁建视为新建,市(州)上报材料与新建上报材料
6、一样。由于道路改建、城市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有加油站停营,并需迁建,需出示有关部门证明,上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下达同意迁建批文.迁建原则只能在原加油站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内就近选址。原有加油站因设备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扩建的,需出示有关部门证明。改、扩建的审批省经委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省经委备案(提供改、扩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迁建、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第三章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
7、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 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经委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 2),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8、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 2),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务中心,由省政务中心审查后转省经委。省经委自收到省政务中心转报的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下达建设批文;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 3),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
9、知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 4);(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
10、文件及证明材料: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 100 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 50 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3.与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需提供该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 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国内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 10 万吨以上
11、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七)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 10000 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
12、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八)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经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四川省仓储规划)(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 10000 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二)
13、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 10000 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
14、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 5);(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10000 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
15、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七)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四川省仓储规划)(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 10000 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 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危
16、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
17、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经委。(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 6);(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 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
18、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加油站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九)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19、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十)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四章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第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委颁发。第十四条 油库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
20、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验收,按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上报省经委初审,由省经委初审合格后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第十五条 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写省经委统一印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加油站命名要求名字需冠加油站三字结尾,地址必须注明所在市(州)县镇(乡)),签字盖章后,附建设批文、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和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及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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