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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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改价格2005309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 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1 号和鲁政发20073 号文件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实际情况,
2、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第三条 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第四条 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幼儿园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第二章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
3、、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幼儿园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幼儿园必须确保幼儿园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统一。第六条 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幼儿园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幼儿园各种资金和经济资源。如果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第七条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和园长非同一人时,幼儿园的对外经济活动和内部
4、财务管理事项,由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确定审批权限,法人代表和园长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审批权,原则上在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内的财务事项,由幼儿园园长根据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需要进行审批。规模较大的幼儿园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园长负责幼儿园财务管理和其他经济工作,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相重叠的副职。第八条 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经幼儿园决策机构批准后任命,并报教育部门备
5、案。第十条 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幼儿园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切实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第三章第三章 预算管理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幼儿园园长负责组织财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幼儿园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幼儿园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幼儿园财务部门是预
6、算管理的工作机构。第十三条 幼儿园预算是指幼儿园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幼儿园预算按照会计年度进行编制。第十四条 幼儿园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运转、保稳定、避风险、持续发展原则。第十五条 幼儿园预算经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园长组织财务部门负责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第十六条 幼儿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整方案,并报民幼儿园决策机构批准后调整预算。第四章第四章 收入管理收入管理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幼儿园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
7、取得的资金。第十八条 幼儿园收入内容:(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幼儿园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幼儿园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指幼儿园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四)经营收入指幼儿园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幼儿园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为民办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如伙食费等)和代收费,不列入幼儿园
8、收入。服务性收费根据非盈利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收取。代收费采用按学期收取,定期结算,不得挪作它用,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期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第二十条 幼儿园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全部纳入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幼儿园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幼儿园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第五章第五章 支出管理支出管理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幼儿园支出包括:(一)事
9、业支出指幼儿园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二)经营支出指幼儿园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幼儿园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方式的幼儿园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
10、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第六章第六章 举办者出资举办者出资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设立申请报批报告、办学协议、幼儿园章程等承诺的出资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本身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获得的国家资助和办学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投资用于幼儿园建设、发展、运转等,只能是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得转嫁作为幼儿园的负债。转嫁了的,根据转嫁金额按出资不到位处理。第二十八条 举办者可以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11、。举办者投入必须合规、真实。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要把货币资金转入到幼儿园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必须在幼儿园法人登记成立后 1 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资产过户到幼儿园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幼儿园名下前,举办者对幼儿园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处理。第三十条 举办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到位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对于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等,还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分批出资或办学过程中再投入到幼儿园的出资,必须经
1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确定举办者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份额的依据。幼儿园聘请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评估,在正式聘请前要得到教育部门认可。违反职业道德或有不良记录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的验资、评估,教育部门不予以认可验资或者评估结果。第三十一条 联合举办的幼儿园,出资人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包括约定其中部分出资者退出的处理程序。退出的出资者可以将其在幼儿园的权属转让给第三方,联合出资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经幼儿园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决策机构按验资机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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